關于對縣城區(qū)廣告牌匾整治提升的
通 告
按照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河北省城市廣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動方案>的通知》(冀政辦字〔2018〕136號)、邯鄲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邯鄲市城市廣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動方案>的通知》(邯政辦字〔2018〕117號)和曲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曲周縣城市廣告牌匾整治提升行動推進方案的通知》(曲政辦字〔2018〕82號)精神和要求,決定自即日起,對縣城環(huán)路內的廣告牌匾進行整治提升?,F(xiàn)通告如下:
一、整治提升范圍
縣城區(qū)(環(huán)路以內及兩側)主要道路、街道、樓頂、墻體、門店、市政設施等。
二、整治提升內容
(一)清理城市戶外廣告
1.樓頂廣告。除大型商業(yè)場所單位標識或LOGO外,所有城市重點建筑、重要街道、主要節(jié)點的建筑物(構筑物、仿古建筑)頂部禁止設置廣告、單體字和招牌標識。已經設置的限期清理拆除。
2.塔牌廣告。從嚴管控城市主次干道、城市環(huán)線周邊和干線公路(高速公路、普通國省干線公路)城區(qū)段兩側戶外廣告設置,嚴禁設置廣告塔、廣告柱、廣告牌和大型跨街廣告等設施設備。市政公用設施禁止設置廣告,清除施工圍擋、在建建筑樓體等設置的售樓標語、銷售電話、招商信息等宣傳廣告。
3.立面廣告。從嚴管控建(構)筑物墻體立面廣告,禁止擅自設置、張貼、懸掛各類布幅、條幅、標語、商業(yè)廣告和墻體字。清除現(xiàn)有的商業(yè)性墻體廣告、墻體字和陳舊、破損的公益廣告或宣傳欄。施工圍擋原則上僅允許設置公益廣告和建設項目本體宣傳廣告,確需設置報請縣政府批準,要明確設置期限,到期一律清理。
4.燈箱廣告。從嚴管控各類指示燈箱、起落架、落地燈箱、柱式廣告、LED閃爍燈箱和可移動燈箱設置。清理影響市容、違規(guī)設置在賓館(酒店)、娛樂場所、商業(yè)綜合體周邊和燈桿、果皮箱、公交站亭等公共設施上的各類燈箱廣告和其它商業(yè)廣告及各類宣傳設施設備。
5.電子廣告。從嚴管控各類電子顯示屏和大型音像電子顯示設備的設置。所有電子屏要明確播放時間(晚上22:00至次日8:00禁止播放)并禁止播放聲音。對架設在城市公共空間、建(構)筑物外墻以及依附在建(構)筑物及其它設施設備門(窗)上向外展示的電子顯示設備進行清理整頓,對不符合規(guī)劃和城市容貌標準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締。
6.流動廣告。加大對公交車、出租車及其他交通工具上噴繪或安裝的流動廣告(含電子顯示廣告)巡查清理力度,清除在各類停車場、車站、交通護欄(隔離柵)、侯車站(亭)、路(橋)等設施上及公共空間內設置的移動氣球、標語、彩旗、窗貼等宣傳品。
7.招貼廣告。禁止張貼、噴涂、刻畫和散發(fā)招貼式小廣告。綜合施策,多措并舉,采取聯(lián)合執(zhí)法、通信干擾等手段,開展“牛皮癬”小廣告殲滅戰(zhàn),嚴厲打擊各類小廣告?zhèn)鞑バ袨椋瑘詻Q遏制和清除各類招貼式小廣告。
(二)規(guī)范門頭牌匾標識
1.門頭牌匾。按照“突出特色、一店一牌、一街一景”的原則,規(guī)范設置門頭牌匾。城市重要街區(qū)地段的店牌應結合城市設計和區(qū)域功能進行專業(yè)設計,充分體現(xiàn)文化底蘊、風貌特色,有機融入周邊環(huán)境。設置店牌或廣告不得影響原建筑主體風貌,不得損毀原建筑主題立面。原則上禁止“一店多牌”“上下多牌”。店牌不得設置宣傳語、聯(lián)系電話等,門店玻璃不得張貼廣告。修復或拆除存在安全隱患、背板破損、臟污破舊、缺筆少劃、字體褪色等影響市容的門頭牌匾。
2.樓宇標識。標識材質、字體大小、色彩構圖要經過專業(yè)設計,與所處建筑和外部環(huán)境相協(xié)調。標識美觀大方、尺度合適、安全穩(wěn)固,原則上僅展示樓宇名稱和商業(yè)標識,不得設置其它宣傳廣告內容。樓宇標識出現(xiàn)缺筆少劃、燈光不亮、污損變形或存在安全隱患的,要立即修復或予以拆除。高層樓宇標識原則上應設置在建筑物立面外側,不在樓頂設置。
三、整治提升時限
集中利用一個月時間對各類在整治提升范圍內的廣告牌匾進行拆除。
四、整治提升要求
各產權單位(個人)和廣告經營單位(個人)要自覺維護曲周縣城市容形象,主動配合廣告牌匾整治提升工作。對阻礙執(zhí)行公務、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曲周縣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