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了解,主犯大李1990年7月19日出生。
檢方指控,2014年10月22日凌晨1時許,大李與剛到京的同族侄子小李,駕車至順義某歌廳附近,將路過此地的19歲女孩張某從自行車上拽下毆打并拖入車內(nèi),劫得手機一部。后二人將張某劫持至臨近荒地的舊屋內(nèi),用繩子、膠帶捆綁住張某手腳,并封住嘴眼,多次將其輪奸。
兩天后,兩人凌晨駕車至順義某飯店附近,冒充黑車司機,將26歲的女青年張某某騙入車內(nèi),將其帶至此前作案的荒地舊屋內(nèi),毆打其并劫得一部手機后,由小李望風,大李將被害人強奸。
2014年11月1日21時許,兩人第三次駕車至順義某小區(qū)附近,采用勒脖頸等方式將21歲的女青年陸某強行拖拽至車內(nèi),劫持至順義李橋鎮(zhèn)一荒地處,將陸某手腳捆綁,蒙住其眼部,并持刀威脅,向陸某索要5000元。此后,小李望風,大李將陸某強奸。
對于指控,大李認罪,“開的車是偷的寶來。第一次作案時,強奸被害人是臨時起意。”大李說,第二次作案是小李找的他,問他晚上去不去?“我明白他的意思,因為第一次作案后,對方?jīng)]報警。這次我們在河南村尋找目標,被害人以為是出租車,就上車了。“我倆假裝不認識,裝做是司機和客人。他和被害人在后座。”
公訴人表示,大李伙同他人強奸婦女,且系輪奸,并強奸多人,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搶劫罪、盜竊罪,應(yīng)數(shù)罪并罰。鑒于其行為惡劣,建議法庭慎重處理。
該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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