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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新聞]記者12月24日從省法院獲悉,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裁定和執(zhí)行死刑命令,日前將販賣、運輸毒品達14886.63克(14.88公斤)的被告人毛曉靜押赴刑場執(zhí)行死刑。
出生于黑龍江省伊春市的毛曉靜,捕前住秦皇島市海港區(qū),因涉嫌犯販賣毒品罪于2011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人毛曉靜指使被告人郭悅到四川省成都市,從被告人肖小均處購得甲基苯丙胺500克。郭悅根據(jù)毛曉靜安排,將甲基苯丙胺全部賣給孫永利、郝蘭田(均另案處理)。
2011年1月,被告人毛曉靜再次指使被告人郭悅?cè)コ啥际匈徺I毒品。被告人郭悅通過被告人肖小均介紹,從其他毒販處以人民幣70余萬元的價格購得甲基苯丙胺3500克、海洛因700克,郭悅按照毛曉靜的安排,將其中1000克甲基苯丙胺賣給孫永利、郝蘭田。
2011年2月中旬,被告人毛曉靜安排被告人郭悅、孫鑫前往成都市,從其他毒販處以人民幣120余萬元的價格購得甲基苯丙胺6700克、海洛因700克,并通過物流公司運回秦皇島市販賣。
2011年4月18日至20日,被告人毛曉靜指使被告人孫鑫、侯曉龍去四川省成都市購買毒品。經(jīng)被告人肖小均介紹,被告人孫鑫、侯曉龍從被告人樊均全處以60余萬元的價格購買甲基苯丙胺2786.63克。郭悅、孫鑫、侯曉龍通過物流公司將所購甲基苯丙胺運到秦皇島市,被公安機關(guān)當場查獲。
2011年4月25日,被告人毛曉靜與被告人肖小均聯(lián)系,準備安排被告人孫鑫、侯曉龍于次日攜帶人民幣20余萬元去成都市購買毒品,因被抓獲未果。隨后,公安人員分別從毛曉靜位于秦皇島市海港區(qū)的兩處住所,以及孫鑫、侯曉龍租住處查獲部分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及毒資等。
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毛曉靜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宣判后,毛曉靜提出上訴。省高院依法裁定駁回毛曉靜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毛曉靜結(jié)伙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等毒品,其行為已構(gòu)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販賣、運輸毒品數(shù)量大,社會危害嚴重。毛曉靜系共同犯罪中罪責最大的主犯,應依法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了河北省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毛曉靜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毛曉靜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的刑事裁定。
據(jù)悉,被告人郭悅、孫鑫、肖小均、樊均因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分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有個人全部財產(chǎn);被告人侯曉龍因犯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受到相應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