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聞]昨日,市檢察院舉行“舉報宣傳周”新聞發(fā)布會,會上公布了3起典型職務犯罪案件。據(jù)介紹,檢察機關查辦的職務犯罪案件,有80%左右來自群眾舉報。
小學校長貪污公款蓋了自家房
贊皇縣職工子弟小學校長焦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多次以簽訂虛假施工合同、虛開發(fā)票、從教育局虛報冒領的方式貪污公款,用于自己家蓋房;還多次私自以支取工程款、借教輔材料款等方式,挪用公款。
市檢察院反貪局接贊皇縣群眾舉報后,立即將此線索依法交由贊皇縣檢察院反貪局查處。經(jīng)查證,群眾舉報情況屬實,焦某某累計貪污公款82349.24元、挪用公款154472.4元。檢察機關依法以涉嫌貪污、挪用公款對焦某某批準逮捕并提起公訴。贊皇縣人民法院最后以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數(shù)罪并罰,對焦某某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追繳了全部贓款。
三名村干部貪污公款獲刑
2013年4月20日,市檢察院反貪局接到舉報:趙縣新宅店鎮(zhèn)臺興莊村干部劉某某、逯某某、劉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共同貪污公款。
經(jīng)立案偵查:犯罪嫌疑人劉某某,在2008年至2011年任村支書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伙同犯罪嫌疑人、本村會計劉某某,共虛列村公務支出23620元,財政修路補貼資金余款11069元,兩項合計34689元,用于村委會吃喝招待17444元,村公務支出3390元,剩余13855元用于個人消費。犯罪嫌疑人逯某某,在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任該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伙同犯罪嫌疑人、本村會計劉某某,將一事一議水網(wǎng)改造財政補貼款13535元,其中6840元用于個人消費,剩余用于公務支出。
2013年12月20日,趙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劉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逯某某犯貪污罪免于刑事處罰;被告人劉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國土資源局人員玩忽職守 給騙子鉆了空子
2011年1月,王某某等二人合謀,用王某某非法持有的欒城縣畜牧工作站房產(chǎn)證、土地證作抵押詐騙他人錢財。2011年5月,二人持偽造的欒城縣畜牧工作站單位身份證明、欒城縣畜牧工作站及其上級主管機關欒城縣畜牧獸醫(yī)局同意抵押的單位證明公函等一整套假手續(xù),在欒城縣房地產(chǎn)交易市場管理所抵押登記窗口,將欒城縣畜牧工作站辦公樓抵押辦理了他項權證,用該他項權證騙走138萬元(二人已因詐騙罪被判刑,欒城縣房地產(chǎn)交易市場管理所有關工作人員也已因玩忽職守犯罪被判刑)。5月底,王某某等二人與石家莊瑞恒投資有限公司的米某商定,用畜牧工作站的土地證作抵押,向米某借款人民幣150萬元。二人故技重施,將欒城縣畜牧工作站土地抵押辦理了他項權證。6月1日,米某被二人以該土地抵押他項權證騙走人民幣135萬元。
經(jīng)群眾向市檢察院舉報,欒城縣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副科級)次某、地籍科科長董某、地籍科副科長郝某,在“二王詐騙案”中存在嚴重瀆職行為。2012年8月6日,市院反瀆局指定橋西區(qū)院反瀆局對次某、董某、郝某以涉嫌玩忽職守罪立案偵查。經(jīng)查證:這三人作為欒城縣國土資源局土地證抵押登記業(yè)務工作人員,對詐騙犯提交的存在明顯破綻的假申請材料未進行審查、審核,即頒發(fā)土地抵押他項權證,致使被害人米某被騙人民幣135萬元,造成嚴重后果。橋西區(qū)檢察院以涉嫌玩忽職守犯罪對這三人提起公訴,橋西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判處三人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