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人:梁某 (劉營鎮(zhèn)梁劉營村民)
被投訴人:劉某(永合會鎮(zhèn)婁里村人,主要從事開車賣磚活動)
2018年6月26日上午7:30分,梁某通過電話聯(lián)系到劉某,向劉某購買7000塊磚,共計3360元,磚卸在梁英家附近;2018年7月18日雨后梁某發(fā)現(xiàn)7000塊磚約有三分之一自然碎裂無法使用,后要求劉某賠償無果。
調解經過:
梁某于2018年7月25日到鐵西分局進行投訴。在調查清楚該投訴的事實經過后,鐵西分局工作人員確定該投訴為典型的消費者維權,立即電話通知劉某來分局調解此事,劉某借家中有事等理由未能到場,并稱磚的碎裂是梁某存放不當導致的和他沒有關系。通過分局工作人員多渠道,多次向劉某講道理、提法律,”最終劉某主動提出給于梁某的相應賠償,最后在分局工作人員積極調解和做了大量工作之后,該投訴畫上了圓滿句號。
法律依據: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章第四十條:“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