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中寫道,2006年6月原中國研修生羅成(38歲)在栃木縣栃木市一馬路上接受警察例行盤查時逃跑。警察平田學因遇到羅成抵抗而開槍,擊中其腹部,致其死亡。
在此前的審判中,被告陳述的“羅成企圖用石燈籠上的石頭毆打被告”的證詞可信度成為爭論焦點。東京高等法院于2011年4月否定了其可信度,對宇都宮地方法院一審駁回死者家屬訴求的判決作出改判,勒令縣政府賠償約1000萬日元。
而去年1月日本最高法院認為二審的事實認定有誤,將案件發(fā)回高等法院重審。日本高等法院以“被告遭遇攻擊、為保護自己的開槍不違法”為由,駁回了家屬訴求。
在此案羅成家屬的附審判請求中,開槍警察以“特別公務員暴行凌虐致死罪”遭起訴,日本最高法院最終認定開槍屬于正當防衛(wèi),裁定無罪。
2006年6月23日,日本櫪木縣鹿沼警署巡查部長平田學在西方町街上進行例行巡查途中,以“涉嫌妨礙公務”為由準備逮捕來自中國四川省的研修生羅成(當時38歲)。這一行為遭到羅成抵抗,警察遂開槍將其射殺。事件發(fā)生后,檢方應死者家屬要求,以“特別公務員暴行凌虐致死罪”將平田告上法庭,要求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
2006年7月,栃木縣警方認定該事件中平田學的行為屬正當防衛(wèi),并認定已經(jīng)死亡的嫌疑人羅成涉嫌妨礙執(zhí)行公務及傷害罪等罪名。
2007年8月,死者家屬趕赴日本,以平田學防衛(wèi)過當為由,向宇都宮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櫪木縣政府賠償5000萬日元(約合348萬元人民幣),并以“特別公務員暴行凌虐致死”罪名向宇都宮御幸本町檢察院提交了刑事起訴書。
但檢方2008年7月以平田學是“正當防衛(wèi)”為由不予起訴,死者家屬不服檢方?jīng)Q定,于當年8月向宇都宮地方法院提起訴訟。2009年4月23日,地方法院駁回了死者家屬的訴訟請求。死者家屬不服,提起上訴,2009年4月27日,宇都宮地方法院決定對案件進行再次審理。
2010年10月21日的公開庭審中,檢方應死者羅成家屬要求,對平田學提出“特別公務員暴行凌虐致死罪”指控,但被告平田學認為自己開槍具有正當性,主張自己無罪。
2011年2月10日,宇都宮地方法院以正當防衛(wèi)為由一審判處平田學無罪。羅成家屬不服上訴至東京高等法院。
2011年4月,東京高等法院就這一案件做出一審判決,認為日本警察平田學未鳴槍示警便開槍射擊違法,正當防衛(wèi)不成立,推翻原地方法院一審判決。但同年12月27日,東京高等法院再次做出判決,支持宇都宮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平田學無罪并駁回控方上訴。死者指定辯護律師隨后繼續(xù)上訴。
2013年4月23日,日本最高法院第2小法庭駁回控方上訴,維持平田學無罪判決。
2015年9月30日,日本最高法院最終裁定平田學無罪。
據(jù)日本共同社10月2日報道,有關日本栃木縣警察向中國研修生開槍致其死亡一案,在死者家屬向縣方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