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言女方要求高常吵架
苑某母親的證言顯示,事發(fā)當晚9點多,她回到家中,正好碰上兒子出去,當時兒子并沒說去干嗎。一個小時后,她撥通了兒子的電話,兒子說自己躲著李某,讓母親把家門鎖好,誰叫門也別開。晚上11點多,她已經(jīng)聯(lián)系不上兒子。
苑某母親稱,兒子與李某同居期間,李某懷過孕,后來做人流了。聽兒子說李某要求太高,可自家的條件有限,達不到對方的要求,因此倆人經(jīng)常吵架。戀愛期間,兒子還受到李某的人身傷害,后來兒子寒心了,提出分手。
判決構成坦白判處死緩
市一中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在案發(fā)前購買作案工具,攜帶刀具尋找被害人,案發(fā)過程中持刀刺扎苑某頭面部、軀干部等要害部位多刀,案發(fā)后迅速逃離現(xiàn)場。
綜合李某作案的動機、過程和手段進行分析,李某積極追求苑某死亡結果發(fā)生的意志因素明顯,其行為性質屬于直接故意殺人。
法院指出,李某因不能正確處理感情糾紛,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情節(jié)、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大,鑒于本案系因感情糾紛引發(fā),李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并能夠賠償部分經(jīng)濟損失,故對李某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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