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延波介紹說,對于引起廣大市民強烈關注的“按票面價格計稅”問題,新《辦法》第九條第五款是這樣規(guī)定的:“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對此,許多市民錯誤地理解為2月1日后,所有車輛都可以按照發(fā)票價格計稅,其實這種情況一般只發(fā)生在剛剛上市、國家稅務總局還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新車,而非所有車輛。(記者韓燁)
[國內新聞]2月1日,《車輛購置稅新征管辦法》正式實施(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規(guī)范了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