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卡遭異地盜刷
秦先生起訴稱,2014年8月6日,他的妻子拿他的交通銀行儲蓄卡在北京取款,發(fā)現(xiàn)卡中余額僅剩100余元。打印交易明細查詢,其賬戶于2014年8月4日分4次通過ATM機轉出及取現(xiàn)共計5.48萬元,4筆交易產生手續(xù)費共138.8元,造成賬戶損失5.49萬余元。接到妻子通知后,他馬上撥打交通銀行客服熱線對儲蓄卡進行掛失處理,并報警。西城警方受理此案并立案偵查。經交行北京分行查詢,他的儲蓄卡于2014年8月4日產生的多筆不正常交易均發(fā)生在山東省濟南市一臺ATM機上。
秦先生稱,該卡一直由他及其妻子控制,未曾丟失及借他人使用,亦未委托他人在濟南取款、轉款。除他及其妻子知道該卡密碼外,并未告知他人,很明顯是遭到異地盜刷。
秦先生認為,根據《商業(yè)銀行法》的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交行北京分行理應賠償其儲蓄卡被異地盜刷的全部損失。
銀行稱儲戶泄露密碼
交行北京分行答辯稱,該行借記卡采用“密碼身份認定”原則,即只要輸入的密碼與預先設定的密碼一致,所進行的交易即視為持卡人本人所為。持卡人應注意保護信息安全,防止密碼泄露,并應對是否履行了妥善保管和隱秘使用密碼的義務負有舉證責任。即便當前舉證不能,亦可待刑事案件偵破之后確定。銀行申請中止審理此案,待刑事案件偵破后再恢復審理。
銀行還稱,即便本案確系他人“異地盜刷”,但因該交易過程中使用的密碼是正確的,故非經秦先生告知或泄露密碼,他人無法完成轉賬交易。因此,由于秦先生本人或其妻子、家人沒有妥善保管該借記卡和密碼所導致的損失,交行北京分行不存在任何過錯,不負有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查明,秦先生的卡是磁條卡,在濟南被轉賬和取現(xiàn)時間是2014年8月4日凌晨4點多。西城警方依據作案時間、作案方式等特點,初步判斷系犯罪嫌疑人所為,該案尚在偵查中。因ATM機和周圍監(jiān)控設備的原因,從監(jiān)控錄像中無法判斷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卡片的卡面信息,不能確定是真卡還是偽卡。
法院判決銀行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商業(yè)銀行法》第六條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交行北京分行作為金融機構,負有保障交易場所安全、防范犯罪行為、保障持卡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義務,以確保持卡人卡內資金的交易安全。
因交行北京分行未能舉證證明秦先生對涉案借記卡、密碼存在保管不善的過失,對其相關辯解,法院不予采信。根據現(xiàn)有證據所認定的事實,本案的審理無須以該刑事案件認定的案件事實為依據,故對銀行中止本案審理之申請,法院不予準許。一審法院判決
交行北京分行賠償秦先生儲蓄損失5.49萬余元及利息損失。交行北京分行上訴被二中院駁回。
>>爭議焦點
嫌疑人使用的是真卡還是偽卡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犯罪嫌疑人于2014年8月4日竊取秦先生借記卡內的資金,利用的是真卡還是偽卡。
近年來,不法分子通過竊取銀行卡信息制造偽卡進而竊取銀行卡內資金的不法行為時有發(fā)生。因秦先生名下的借記卡并未開通余額變動短信提醒業(yè)務,他于2014年8月6日取款時才發(fā)現(xiàn)涉案借記卡余額存在異常,當即向交行北京分行申請掛失該卡,并于當日向公安機關報案。
在沒有其他證明力更強的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按照一般理性人的標準推定犯罪嫌疑人于2014年8月4日竊取秦先生所持借記卡內的資金利用的是偽卡。秦先生作為普通借記卡持有人,基本窮盡了事發(fā)后能夠采取的救濟手段,并有效地防止了損失的擴大。
秦先生的交通銀行儲蓄卡在異地被人通過ATM機盜刷了5 48萬元,他認為銀行未能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