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女事主阿英(化名,21歲,廣州人)向白云警方反映,其于5月29日凌晨3時許在越秀區(qū)與朋友聚會喝完酒后,使用某打車軟件召來一輛專車,準備回到白云區(qū)金沙洲的住處。因喝酒太多,阿英上車后不久便睡著了,約5時許醒來時,阿英發(fā)現(xiàn)自己竟然和開車的男司機在一間賓館的房間里。剛剛清醒過來的阿英得知對方與自己發(fā)生了兩性關(guān)系后,一時驚慌失措,而該男子將其送到金沙洲某處下車后便迅速離開。阿英在回家冷靜下來后,決定報警。
接報后,白云警方十分重視,立即開展各項調(diào)查取證工作。通過調(diào)取酒店停車場及內(nèi)部的監(jiān)控錄像,警方迅速鎖定該名涉案的專車司機鄧×嘉(29歲,廣州人,盜竊前科人員,2013年刑滿釋放),并循線追捕。6月8日10時許,嫌疑人鄧×嘉前往金沙派出所投案自首,初步供認了當天凌晨與醉酒狀態(tài)下的女事主在酒店發(fā)生兩性關(guān)系。目前,嫌疑人鄧X嘉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白云警方提醒市民,使用打車軟件出行的時候,須加強防范保護自身及財產(chǎn)安全,尤其是在夜間出行,或者是單身女子出行,上車之后最好給家人打個電話,告知自己目前的狀況和車輛信息,與家人、朋友約好到達時間、地點,途中盡量保持聯(lián)系,而酒后打車時最好有家人、朋友陪同,以免發(fā)生意外。
焦點1
專車平臺是否足夠安全?
打車軟件司機侵犯女乘客案件發(fā)生后,專車對于乘客的安全性問題再度成為關(guān)注焦點。出租車與專車相比,究竟誰更安全?
其實,早在打車軟件出現(xiàn)以前,出租車也曾出現(xiàn)類似的案件。比如,2008年7月至2010年4月間,廣州一名出租車司機靳某駕駛貼換號牌的綠色出租車或仿冒出租車,搭載夏某菱等16名女被害人時,駛經(jīng)或故意駛至偏僻路段,持電擊器、射流器襲擊或威脅,搶得財物逾6萬元。同時,他還脅迫14名被害人脫去衣褲進行拍照和強制猥褻,并對其中4名被害人實施強奸。2011年6月,廣州中院一審以搶劫罪、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這名司機有期徒刑20年。
廣駿出租車公司副總經(jīng)理李超恒曾表示,每輛出租車都要按照營運規(guī)定購買保險費,對乘客人身傷害、精神損失費,保險公司會處理,這是第一重保險。超出保險理賠額度的,出租車公司也會賠付,這是雙層保險。
而“我有車”公司市場部總監(jiān)溫雅賢也認為,出租車目前在安全性方面更有保障,但其表示,專車公司之所以花大投入進入這個行業(yè),肯定是希望走得更遠,哪怕是有所謂的保險公司不賠付問題,專車公司也絕對不會不考慮兜底問題。
廣東正平天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黃璇認為,即使專車購買了保險,但保險公司的賠付肯定有個前提,即投保人要不違法、不違規(guī),所以非法運營情況下保險公司是可以拒賠的。黃璇表示,他曾請教過法官,專車一旦發(fā)生事故,如果保險拒賠的話,要向?qū)\嚻脚_追索會有難度,因為平臺僅僅提供的是信息服務,就像二手房買賣糾紛,中介是不會作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
焦點2
專車司機審核是否夠嚴格?
按照目前的交通法規(guī),私家車當專車載客屬于非法運營,廣州市交委對其的態(tài)度不是規(guī)范管理,而是徹底取締執(zhí)法打擊,所以目前只能靠專車公司自我監(jiān)管,但是目前各專車公司處于擴大市場份額的考慮,對于接入平臺的專車司機確實存在疏于管理和考核的情形。
在多家專車公司目前對加盟司機的準入門檻里,主要包括司機的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車況、車輛證明、車輛價格、車險,以及無酒后駕駛、危險駕駛、吊銷駕照記錄等車輛行駛記錄,但并沒有要求司機像出租車司機一樣,必須提供無犯罪記錄證明,也無需經(jīng)過基本的職業(yè)認證考試。
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丁一元認為,當乘客搭乘出租車遇到侵權(quán)的情況,侵權(quán)的責任主體是出租車司機,出租車公司甚至是保險公司,都是共同擔責的被告,但目前對于專車監(jiān)管的法律、法規(guī)仍處在空白地帶,需要完善。
丁一元認為,現(xiàn)有的侵權(quán)責任法、民法通則仍然對專車司機、打車軟件平臺有約束作用,在打車軟件平臺與司機有協(xié)議、合同的關(guān)系,與乘客也構(gòu)成了運輸關(guān)系,打車軟件平臺有一定的管理費用的支出和運營收益,一旦發(fā)生故意或過失的案件,打車軟件平臺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但由于國內(nèi)外曾經(jīng)出現(xiàn)過的相關(guān)訴訟案件,已判決的案例極少,因此打車軟件平臺擔責的比例,目前還難以明確。
焦點3
女乘客受侵害,專車平臺是否要擔責?
女事主凌晨乘坐專車,遭男司機侵犯,專車平臺是否應該對此承擔責任?
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張新年律師認為,專車平臺應該承擔連帶的賠償責任。“其實我們可以把它想象成一家出租車公司。實際上,專車平臺和乘客類似一種合同關(guān)系,它要為乘客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張新年解釋,比如說造成精神上的損失或者身體的傷害,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費。乘客可以找專車司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終的承擔人是這個犯罪嫌疑人。乘客可以對平臺提起人身侵權(quán)、合同違約等訴訟,就是起訴平臺沒有送乘客到目的地,而是送到酒店里。這兩種訴訟只能提一種,最終平臺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進行追訴。
廣東鵬翔律師事務所梅春來律師認為,平臺不用承擔連帶責任,因為刑事犯罪的一個原則是個人承擔,平臺如果在當初招聘的時候有按法定程序進行就沒有責任問題。他認為專車是一個新興事物,在法律方面界定平臺應該負什么程度的責任,在立法方面還要不斷完善。
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林泰松說,要區(qū)分個人行為和公司行為,強奸主要是個人的刑事行為,并沒有代表公司行為,公司也沒有傷害客人的行為。公司如果在招聘的情況下,看到司機有犯罪記錄還允許加盟,就需要負連帶責任,負一定的民事責任;如果司機本身對自己的犯罪記錄做了隱瞞,那么就是司機個人的問題。
當前,使用手機打車APP預約出租車、乘坐專車成為了很多市民出行的新選擇,然而在享受專車帶來便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