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系大冶市大箕鋪鎮(zhèn)人,平日嗜酒,且酒后喜歡打罵妻子黃某,黃某忍無可忍,漸起離婚之心。2014年12月9日19時許,黃某正式提出離婚,曹某不但沒有反省自己的錯誤,還認為妻子有了外遇,因此要同他離婚。隨后,曹某趁黃某側躺在床上看電視之時,將一根約一米長的白色電線,一頭接上飲水機插座的電源,用另一頭裸露的銅絲線電擊黃某右側頸部,并揚言:“你要離婚,我要用電麻死你”。黃某發(fā)覺后奮起反抗,身體翻轉后被電流擊傷嘴部。黃某臨危不亂,趁亂拔掉電源插頭,并一路逃至公公家獲救。后經鑒定,黃某傷情為輕傷二級。
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人提出曹某為故意傷害而非故意殺人。法院認為,曹某明知接上電源的電線電擊他人身體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卻依舊采用電擊方法實施犯罪,具有故意殺人的間接故意,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致人死亡,屬犯罪未遂。另經黃石市精神病醫(yī)院司法鑒定所作出鑒定,曹某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且案發(fā)后投案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法院因此作出上述判決。
丈夫常年酗酒且酒醉后經常打罵妻子,妻子無奈之下提出離婚,丈夫卻懷疑妻子出軌,激動之下起了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