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扮演周恩來的特型演員常銀生(藝名常鎧霖)涉嫌強奸一名20多歲的女士,事后常銀生表示沒有強奸,該女士是在誹謗。
記者今天上午獲悉,法院今年5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以強奸罪判處常鎧霖有期徒刑3年半。另外,因將被害人丁女士所穿內褲扔掉,二中院終審以幫助毀滅證據(jù)罪,判處北京天璽書畫院王某永有期徒刑1年兩個月,馮某有期徒刑11個月。
目前,因對一審判決不服,常銀生已經(jīng)向二中院提起上訴,案件正在審理中。丁女士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律師蘇先生表示,這件事每次提及,對丁女士都是一種傷害。“她希望這件事趕快過去,讓施暴者及犯罪者都受到法律的懲罰。”
施暴事件 特型演員涉嫌強奸書畫愛好者
2014年5月26日,本報曾報道常銀生涉嫌強奸一事,當事人丁女士告訴法晚 記者,她是房山人,從小就喜歡書畫。2013年冬天,她在朝陽觀音堂舉辦的一次書法筆會上,認識了常銀生。
丁女士說,“他說他是特型演員,在很多電影中演過角色,我們互相留了微信號。他書法寫得不錯,在圈內小有名氣。我此后和他偶爾通過微信聯(lián)系,都是談論和藝術有關的事。”
事發(fā)一周前,北京天璽書畫院王某永聯(lián)系丁女士,說希望她和常銀生一起在書畫院聚個餐,“書畫愛好者一起聚會并不少見。”丁女士說,她沒有多想,就欣然赴約。
2014年5月25日下午4點多,丁女士開車從方莊橋附近接到常銀生后,一同趕往位于大興區(qū)科苑路甲18號的北京天璽書畫院。
丁女士說,當晚從7點多到9點多,3人都喝了酒。晚上9點40分左右,她吃完飯去衛(wèi)生間,出來后就被常銀生抱住了,并被其帶到緊挨著衛(wèi)生間的一個臥室內。當時她一直大喊救命,“沒有人來救我……之后他拿出手機不停地拍照。”事發(fā)后,丁女士在朋友的建議下報了警。
最新進展 因強奸未遂常銀生被判3年6個月
丁女士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代理律師蘇先生告訴法晚 記者,特型演員常銀生強奸案一審判決已經(jīng)下達,常銀生因強奸未遂被判有期徒刑3年半。此案中,幫助破壞案發(fā)現(xiàn)場的北京天璽書畫院王某永(曾是一名民警)也已經(jīng)被判刑。
5月20日,大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常銀生在北京天璽書畫院內,趁被害人丁女士酒后之機欲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未果,其間,被告人常銀生強行對丁女士一些部位拍攝裸照。
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常銀生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一審判決后,常銀生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訴。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受害人婉拒采訪希望施暴者受到懲罰
蘇律師告訴記者,這件事每次提及,對當事人丁女士來說都是一種傷害,所以開庭的時候,她并沒有出現(xiàn)在庭審現(xiàn)場。“現(xiàn)在她心里希望這件事趕快過去,讓施暴者及犯罪者都受到法律的懲罰。”
丁女士通過律師之口,婉拒了記者的采訪。
蘇律師說,當天審判的時候,法院先審理的是刑事部分,對于此案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只能通過另行起訴的方式進行。
案件揭秘 書畫“院長”指使手下藏匿強奸證據(jù)
51歲的王某永是北京市人,碩士研究生文化,44歲的馮某是山西省朔州市人,農民。在多名證人及受害人丁女士證言中顯示,他們平時稱呼王某永為王院長,馮某則是北京天璽書畫院的經(jīng)理。
王某因涉嫌包庇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羈押。馮某則于2014年5月28日被羈押,后兩人都被取保候審。
王某永曾供述,當晚吃完飯后,他到畫室寫字。寫完后到院里看見馮某,就問常老師和丁老師怎么還不過來,馮某說姓常的走了。他看見丁女士的車還在院里,就問丁女士在哪,馮某說可能在北側房間里。兩人就一起去了北側房間。
王某永說,他在臥室門口看見地上有嘔吐物、枕巾、毛巾,還看見丁女士側身躺在床上,下身赤裸。他問怎么了,丁女士說:“老常欺負她,給她拍照,男友讓她報警。”
王某永表示,因為他在進屋時踩到了嘔吐物,就在地上一個類似毛巾的東西上蹭了蹭腳,后來想著不好,就把那個東西拿出來,才發(fā)現(xiàn)是一條內褲,他沒多想就將內褲扔在大門南側的垃圾桶里了。后來他給馮某打電話,讓他去把內褲再扔遠點。
馮某稱,王某永讓他把垃圾桶里的內褲扔到院外的排水溝里,他找到內褲后,看到垃圾桶南側有一個黑色墊子,就把內褲藏在墊子下面了。
民警在查證常銀生強奸案時,發(fā)現(xiàn)王某永、馮某向公安機關隱瞞事實,后將兩人抓獲。
干擾司法書畫“院長”及手下終審獲刑
大興法院認為,王某永、馮某幫助當事人毀滅證據(jù),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毀滅證據(jù)罪。
法院一審以幫助毀滅證據(jù)罪,判處王某永有期徒刑1年兩個月;判處馮某有期徒刑11個月。一審判決后,王某永不服上訴。他表示當時不知道扔掉的是丁某的內褲,也沒有指使馮某將內褲扔掉,且內褲并非證據(jù),請二審法院改判其無罪。
二中院查明,王某永目睹丁某所處狀況,并在丁某告知其自己被強奸后,將放置于案發(fā)地的丁某內褲帶出屋外丟棄,后又指使馮某將該內褲再行丟棄,上述事實有王某永、馮某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及證人證言等佐證,法院予以認定。
法院認為,王某永、馮某藏匿受害人內褲的行為,嚴重干擾了司法機關的偵查工作,符合幫助毀滅證據(jù)罪的構成要件。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
二中院終審裁定駁回王某永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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