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新聞]備受關注的宜春“5·31”公交車傷人一案26日在宜春市袁州區(qū)人民法院開庭,砍傷“奪刀少年”柳艷兵和易政勇的被告人邱干華一審被判有期徒刑5年零6個月。
袁州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因對自身狀況和社會現(xiàn)實不滿,邱干華萌發(fā)用刀砍人泄憤的想法,今年5月31日,他乘坐公交客車時,見車上女性乘客偏多,便決定中途作案。14時40分許,邱干華拿出袋中菜刀對車上乘客柳艷兵、易政勇等人隨意亂砍,致5名乘客受傷,其中4人傷情為輕傷二級,一人為輕微傷。
經(jīng)宜春贛西精神病學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邱干華作案時患有精神分裂癥,處在殘留期,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法院認為,被告人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患有精神分裂癥、處在殘留期,案發(fā)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法院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一審對其作出了五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的判決。
備受關注的宜春“5·31”公交車傷人一案26日在宜春市袁州區(qū)人民法院開庭,砍傷“奪刀少年”柳艷兵和易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