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程文濤、周仕考、譙延波等10人殺人偽造礦難騙取賠償款案一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分別判處程文濤、周仕考、譙延波死刑,判處李春成、夏都明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對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3年至15年有期徒刑。
石嘴山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程文濤、周仕考、譙延波、李春成、夏都明等10名被告人為騙取錢財,以介紹工作為名,將他人騙至煤礦打工,利用以前在煤礦打工熟悉井下工作環(huán)境的優(yōu)勢,在井下與被害人一同上夜班時用石頭、鐵鍬把、鐵錘等工具將被害人殺害后偽造礦難,冒充死者家屬騙取煤礦賠償款,先后在寧夏市,山西省平遙縣、交城縣,陜西省白水縣、橫山縣等多地煤礦作案6起,殺害5人,騙取賠償款共計 229.5萬元。其中程文濤參與故意殺人詐騙犯罪6起,致5人死亡,周仕考、譙延波參與4起,致3人死亡。法院同時查明,程文濤另犯有脫逃罪(未遂),夏都明伙同他人盜竊機動車6輛,涉案價值共計48525元。
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各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騙取錢財為目的,尋找被害人并將其帶到煤礦打工,在煤礦井下將被害人
殺害后冒充被害人家屬騙取錢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
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極其殘忍,后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依法應予嚴懲。程文濤、夏都明除犯殺人罪外,又分別犯有脫逃罪、盜竊罪,依法應數罪并罰。周仕考、譙延波等被告人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法院依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危害后果等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jié)作出了上述判決。
本案判決書長達105頁,法庭宣判用時近1個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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