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報訊 記者胡珊霞 通訊員 劉宇靖報道 家住佛山市某社區(qū)7樓的高先生,平時將愛車停放在樓下。三年來,他曾因愛車被人用臟水、污泥等澆淋而多次報警,但都沒有解決問題。近日,他將同一棟樓二樓住戶向女士起訴到禪城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向女士停止不法侵害及污損車輛,賠禮道歉,并賠償人民幣1元。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判決被告向女士停止對原告高先生車輛污損的侵權行為,并向高先生人民幣支付1元。雙方在案件審理終結后并未上訴,向女士向高先生支付了1元賠償款。
停車引發(fā)的糾紛不斷升級
高先生表示,向女士之所以對他在樓下停車不滿,是因為她想“霸占”兩個車位,出租她的單車房。高先生說,向女士長期采取淋污水,撒垃圾、污泥等手段污損他的車,并數次用擺放雜物、建水泥墩等方式干擾其正常的停車和生活。而被告向女士則表示,高先生所說的停車位是消防通道,不應該停放車輛。
雙方因停車引起的糾紛不斷升級,甚至從口角發(fā)展到動手。2015年9月,高先生的車被人潑得滿車花泥,他認為是向女士所為,于是向法院起訴向女士。
法院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
禪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在庭審中雙方確認該停車位置屬于公共區(qū)域,并且原告高先生在庭審中也表示同意被告在該位置放東西(水泥墩除外),故向女士可以在不影響其他人合理使用、通行的情況下在該位置臨時性短暫存放物品。在本案中,雖然高先生并未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其損失的具體數額,但從其提交的照片來看其車輛確實被污損,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及日常生活經驗可以確認,高先生請求賠償損失為1元未超過合理范圍。至于向女士主張高先生車輛停放位置不得當問題,高先生停放該車輛的區(qū)域屬于公共區(qū)域,無證據證明該區(qū)域屬于禁止車輛通行或臨時性短暫停留的危險區(qū)域,故向女士以高先生車輛停放位置不當作為其免責事由,依據不足。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向女士停止對原告高先生車輛進行污損的侵權行為,并賠償高先生人民幣1元。雙方在案件審理終結后并未上訴,向女士也向高先生支付了1元賠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