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別墅劫殺前老板及其子
被害人劉某(歿年51歲)與陳女士長期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劉某某(歿年21歲)。沈某曾在劉某和陳女士的煤炭公司任司機,案發(fā)前已離職。2015年1月29日晚上7點,沈某攜帶事先準(zhǔn)備的尖刀、尼龍繩、改錐等物品,來到位于大興區(qū)黃村鎮(zhèn)劉某的別墅內(nèi),持刀多次刺擊對方頸部、胸部等部位,造成其死亡。事后,沈某清理了現(xiàn)場并等待陳女士回來。
晚上9點,陳女士母子回家,沈某又持刀刺擊劉某之子頸部、肩部等部位數(shù)刀,后對方掙脫跑出別墅呼救,終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在兒子離開后,陳女士躲進屋里并反鎖房門報警。沈某趁機劫取她的寶馬轎車(價值48萬余元)及女士挎包一個(內(nèi)有400元、手機、銀行卡等)逃離,并于當(dāng)晚將挎包內(nèi)信用卡提現(xiàn)4000元。后沈某主動投案。被搶物品均已起獲并發(fā)還,被搶錢款已發(fā)還3900余元。
據(jù)陳女士回憶,當(dāng)晚她和兒子按了門鈴后,大門開了有半米的門縫,兩人先后擠進大門。兒子把門廳的燈打開后,喊了一聲“小沈”,她就看到沈某拿刀朝兒子身上扎去。陳女士從后邊抱著沈某的頭往后拖,央求“你別殺我兒子,你要什么我都給你,我不報警”。后兒子從地上爬起往外跑,沈某跑出去追,陳女士則趁機報警。
陳女士說,他們與沈某沒有矛盾。因沈某經(jīng)常玩牌,不上班,他自己也不想干,公司就換了個司機。“沈某以前常用我的銀行卡為我取錢,我的密碼他都知道。”
賭博輸百萬起意搶劫
沈某當(dāng)庭供述,他給劉家開過三四年的車,2013年10月離職后還有電話聯(lián)系。因參與賭博輸了120萬元,他便起意搶劫劉某二人,想將他們綁起來后向會計打電話要錢。為此,他準(zhǔn)備了作案工具并事先踩過四五次點,事發(fā)前四五天晚上,以送豆包的名義到劉某家里待了20分鐘。
事發(fā)當(dāng)晚,沈某進屋后看到劉某獨自在家。兩人先聊了一會兒,后劉某稱陳女士要回家了,催促他離開。趁劉某開門時,沈某掏出藏在左袖口里的刀,向?qū)Ψ筋^部、頸部扎去。沈某擦干凈地上的血跡,然后將劉某拖到洗手間。
一會兒,劉某的妻子和兒子按門鈴,沈某打開門后又扎了其兒子。沈某駕駛寶馬車跑到六合莊,車的右前杠蹭到了水泥墻上,他把車停在路邊,然后打車離開,又到銀行用陳女士的信用卡取了錢。之后,他找地方睡了一覺,次日買了新衣服并租房。
次日晚上,沈某告訴家人他殺了人,家人讓其自首。見面后,沈某與家人抱頭痛哭。后沈某的舅舅打電話報警,幾分鐘后,警察到達將沈某帶走。
手段殘忍雖自首仍判死刑
二中院經(jīng)審理認(rèn)為,沈某入戶并實施暴力,致二人死亡后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且數(shù)額巨大。鑒定顯示其中一被害人頭部、頸部、胸部、四肢有20余處明顯刀傷,另一被害人頭部、頸部、肩部也有8處明顯刀傷,整個犯罪過程顯示沈某主觀惡性極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情節(jié)極其惡劣,后果極其嚴(yán)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沈某雖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尚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據(jù)此,二中院判處其死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賠償死者家屬喪葬費等共計8萬余元。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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