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2015年5月,四川男子李某和42歲湖南籍女子鄧某相識并同居。早在同居前,鄧某已懷有身孕,但并非李某的骨肉。其間,李某為女方的生育墊付了不少錢。然而,鄧某生出男嬰后不久,考慮到經濟負擔,提議將孩子賣掉。李某心想,將孩子賣掉后,墊付的錢也能收回了。于是兩人便著手為孩子尋找買家。
恰巧,家中雇來照顧鄧某坐月子的保姆邱某介紹泉州周邊有一戶人家欲收養(yǎng)嬰兒。在保姆邱某的牽線下,鄧某、李某于2015年9月以8萬元的價格將剛出生的男嬰賣至永春。保姆邱某從中獲得1000元中介費。
好景不長,今年2月份,鄧某提出和李某分手。李某氣憤之下,向石獅警方報案,石獅市公安局刑偵大隊隨即著手調查。民警根據線索在邱某龍巖長汀的老家將其抓獲,并在其供述下趕赴永春找到被拐賣的男嬰。
經查實,公安機關依法對涉嫌拐賣兒童的犯罪嫌疑人鄧某、李某、邱某3人采取刑事拘留。
近日,經檢察院批準,鄧某、邱某因涉嫌拐賣兒童罪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李某因在拐賣中積極提供幫助,同樣涉嫌拐賣兒童罪,但因有自首立功情節(jié),檢察院審查認為無逮捕必要,被公安機關采取取保候審。
辦案民警特意提醒,2015年8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第241條第六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兒童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明確了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將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該條款于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而該案的收買時間為2015年9月,故并不適用該條款。
此外,民警強調,雖該案中并不能追究收買方的刑事責任,但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入刑已確定,今后一經發(fā)現(xiàn)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公安機關將嚴肅查處。
(記者 葉華南 通訊員 葉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