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長安網(wǎng)北京2月26日電(記者劉秉霖)“截至目前,全國公安機關共打掉“套路貸”團伙1664個,共破獲詐騙、敲詐勒索、虛假訴訟等案件21624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獲涉案資產(chǎn)35.3億余元。”26日,公安部在京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了全國公安機關打擊“套路貸”新型黑惡勢力犯罪有關情況。
公安部新聞發(fā)言人郭林在主持發(fā)布會時表示,“套路貸”是新型黑惡犯罪的一種。黑惡勢力是社會毒瘤,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秩序,侵蝕黨的執(zhí)政根基。在全國開展為期三年的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2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全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組長郭聲琨主持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強調(diào)今年是專項斗爭承上啟下的關鍵之年,要始終保持強大攻勢,全力偵辦涉黑涉惡重大案件和群眾反映強烈的案件,推動專項斗爭不斷實現(xiàn)新突破。公安機關在這場專項斗爭中始終堅持突出重點、主動出擊,注重從新業(yè)態(tài)、新領域中發(fā)現(xiàn)新型黑惡犯罪,及時依法打擊,推動標本兼治。
“這種新業(yè)態(tài)的黑惡犯罪為什么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很大?”郭林表示,主要是它具有很強的欺騙性,一般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通過騙取受害人簽訂虛假合同虛增債務,偽造資金流水等虛假證據(jù),并以審核費、管理費、服務費等名義收取高額費用,惡意制造違約迫使受害人繼續(xù)借貸平賬,不斷壘高債務,最后通過滋擾、糾纏、非法拘禁、敲詐勒索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催討債務,達到非法侵占受害人財物的目的。這類新型黑惡犯罪不僅嚴重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wěn)定。
對此,公安部高度重視,國務委員、公安部部長、全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副組長趙克志專門作出批示、提出要求,召集有關部門專題研究,部署全國公安機關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對“套路貸”新型黑惡勢力犯罪開展集中打擊,打掉了一大批“套路貸”黑惡團伙,取得了顯著成效。
公安部刑事偵查局政委曾海燕通報,“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隱蔽性強、獲利快、收益高且易于復制傳播,危害極大。一是侵害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許多受害人一開始貸款金額很小,但在犯罪嫌疑人的“套路”和威逼利誘之下,很快就背負上巨額債務,有的受害人為此傾家蕩產(chǎn),只能賣房還債,甚至被逼自殺。二是擾亂正常金融秩序。“套路貸”團伙普遍不具有金融資質(zhì),以民間借貸為幌子從事非法放貸活動,表面上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與借款人簽訂的是年利率24%的借條合同,而實際還款中往往是按照超過2000%收取利息,遠遠超過法律規(guī)定標準。三是衍生出多種刑事犯罪。犯罪嫌疑人為催收債務,一般采取辱罵、恐嚇、威脅等軟暴力手段,有時還伴有暴力型犯罪行為,涉嫌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多種違法犯罪。四是影響社會穩(wěn)定。一些“套路貸”借助網(wǎng)絡平臺,從線下向線上蔓延,由傳統(tǒng)的接觸式犯罪轉變?yōu)樾滦头墙佑|式犯罪,侵害的群體人數(shù)更多、范圍更廣,社會危害大。
目前,公安部已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嚴打“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一是將從事非法討債、高利放貸以及“套路貸”的黑惡勢力列為公安機關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打擊重點;二是積極推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出臺了《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對依法打擊“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進行了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三是掛牌督辦一批“套路貸”黑惡案件,派出十余個專家組赴多地實地督導案件偵辦工作;四是主動運用大數(shù)據(jù)、信息化的手段,對“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開展分析研判,及時發(fā)現(xiàn)“套路貸”線索、部署各地進行打擊。
記者從發(fā)布會獲悉,下一步,全國公安機關將深入貫徹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決策部署,按照中央政法工作會議精神和全國掃黑除惡專項斗爭領導小組會議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將嚴厲打擊“套路貸”類違法犯罪活動作為深化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具體舉措,充分運用大數(shù)據(jù)、信息化手段,提高分析研判和發(fā)現(xiàn)預警能力,不斷提升打擊能力水平,并積極會同有關行業(yè)監(jiān)管部門,集中約談一批網(wǎng)絡借貸平臺,進一步規(guī)范網(wǎng)絡借貸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和社會治安大局穩(wěn)定。
同時,公安機關提醒廣大群眾,要提高防范意識,選擇具有貸款資質(zhì)的正規(guī)金融機構進行貸款,準確評估個人還款能力,量入為出,理性借貸,不要輕信沒有資質(zhì)的非正規(guī)公司發(fā)布的“無利息、無擔保、無抵押”的虛假宣傳廣告,避免落入“套路貸”陷阱,遭受財產(chǎn)損失和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