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復核確認:
被告人何龍為達到利用幼女供他人嫖宿牟利目的,于2014年6月份以收養(yǎng)為名,從河南省某縣收買甲某(女,時年8歲)帶回山東省臨沂市拘禁于其租住房內(nèi)。此后十余天內(nèi),何龍多次對甲某實施奸淫,并拍攝視頻通過QQ發(fā)布招嫖信息。經(jīng)鑒定,甲某陰道口裂傷,構(gòu)成輕傷二級。后甲某翻墻逃脫。
此后,何龍出于利用幼女供他人嫖宿牟利目的,又于2014年11月伙同他人誘騙并將乙某(女,時年13歲,三級智力殘疾)拘禁于其租住房內(nèi)。其間,何龍強行將乙某奸淫,并通過QQ發(fā)布招嫖信息。同案被告人原博(已判刑)至何龍租住處將乙某奸淫并支付現(xiàn)金3000元。
2014年12月23日7時許,何龍出于同樣目的,駕車將獨自上學的丙某(女,時年10歲)劫持至其租住房予以拘禁,并于次日強行將丙某奸淫,致丙某輕微傷,當晚,丙某被公安人員解救。何龍另犯有故意傷害罪。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何龍采取收買、誘騙、劫持等手段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拘禁,后強奸并強迫其賣淫,其行為已構(gòu)成強奸罪、強迫賣淫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予以并罰。何龍具有強奸幼女多人、多次的情節(jié),犯罪動機卑劣,性質(zhì)、情節(jié)惡劣,手段殘忍,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從重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jù)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何龍以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以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的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