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庭審現(xiàn)場。法院供圖
中新網烏海6月29日電 (記者 張林虎)29日,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qū)烏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依法對易連峰等5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公開開庭宣判,“帶頭大哥”易連峰獲刑22年。
經審理查明,1995年,被告人易連峰辭去教師工作下海經商,后成立了通遼市易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逐漸積累經濟實力。2002年后,易連峰以公司化模式公然大肆組織“黃”“賭”活動,用公司章程、規(guī)章制度進行組織內部管理,建立多層級職位組成的管理體系,各成員分工協(xié)作、各司其職。并通過獎勵、提拔組織內部“業(yè)績突出”成員,開除少數(shù)違反紀律成員,不斷強化組織紀律,樹立領導者權威,逐步建立起以易連峰為組織者、領導者,以李某某等為骨干成員、孫某某等人為積極參加者、劉某某等人為其他參加者的較穩(wěn)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據(jù)了解,該犯罪組織為樹立其非法權威,維護其非法利益,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有組織的實施了組織賣淫、開設賭場、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故意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持有槍支、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拉攏、腐蝕多名政府官員為其充當“保護傘”,為其提供政治庇護,并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縱容,稱霸一方,嚴重破壞了通遼地區(qū)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隨著經濟實力的增強,易連峰還不斷謀求政治光環(huán),獲取通遼市人大代表、內蒙古政協(xié)委員等多重政治身份,撈取政治資本,利用政治地位為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幫助。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易連峰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直接實施和組織、策劃、指使組織成員實施犯罪38起,分別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賣淫罪、行賄罪、尋釁滋事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等14項罪名,綜合考慮易連峰具有的立功、坦白等從輕處罰情節(jié),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22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李某某等33名黑社會性質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9年到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不等刑期;其余組織外涉案人員被判處3年2個月到9個月不等刑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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