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 吳淋姝)北京一男子將個人小客車指標出租,半年后,雇傭他人拖車竊取租用人停放在某酒店地下車庫的保時捷小型越野車,并配置鑰匙使用車輛。29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獲悉,法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
酒店地下車庫視頻記錄儀拍攝畫面,拖車公司員工準備拖車。西城法院供圖
唐某,男,40歲,碩士研究生文化,北京籍,因涉嫌盜竊罪,于6月30日在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受審。
法院介紹,2019年6月10日7時許,趙某發(fā)現(xiàn)自己停在西城區(qū)某酒店停車場的白色保時捷小型越野車不見了,查看酒店監(jiān)控后,發(fā)現(xiàn)車于凌晨1時許被人拖走,拖車時,唐某在現(xiàn)場。當趙某向唐某索要車輛時,唐某謊稱車輛被法院查扣,拒絕退還。被拖走的車輛系趙某用唐某的購車指標購入。
公訴機關認為,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侵犯公民財產(chǎn)權利,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汽車銷售合同顯示,2018年7月30日,趙某以60.27萬元購買保時捷現(xiàn)款Macan汽車一輛,定金為12萬元。同日簽訂補充協(xié)議,其中寫明“客戶上北京車牌,由于指標問題開票時可能會更改需方,上牌后需提供行駛本照片給賣方”。
北京小客車指標租賃協(xié)議顯示,唐某向趙某出租自己名下的北京小客車指標,租期從2018年12月30日至2028年12月31日。
為了證明該車為趙某購買,2018年12月27日,唐某與趙某簽訂借款合同,內容是趙某借款給唐某60.27萬元,唐某將趙某用唐某購車指標購買的車輛抵押給趙某,將車輛鑰匙、機動車登記證書、行車證、購車發(fā)票、購置稅、養(yǎng)路費、保險單據(jù)、戶口本及身份證復印件交由趙某保管。
庭審中,唐某的辯護人提到,唐某與趙某之間存在經(jīng)濟糾紛,唐某借給趙某70萬元,趙某沒有還錢。但根據(jù)趙某的陳述、證人證言及銀行賬戶明細,唐某與趙某、鄧某之間沒有經(jīng)濟糾紛。
此外,唐某將自己的小客車指標借給趙某購車,購車款由趙某實際支付,所購車輛也由趙某實際占有,為趙某的合法財產(chǎn)。唐某在趙某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趙某的車輛拖走,當趙某索要車輛時,唐某拒不返還,其明顯具有非法占有趙某車輛的主觀故意。唐某盜竊公民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侵犯了公民財產(chǎn)所有權,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西城法院一審判處唐某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上訴期內,唐某未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