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確認,被告人譚太見預謀搶劫女出租車司機,于2005年11月25日17時許到廣西靖西市(原靖西縣)汽車站附近,以租車為名騙乘被害人易某梅(女,歿年34歲)駕駛的出租車至廣西德保縣冶煉廠附近。譚太見將易某梅拖拽至出租車后排,易某梅掏刀反抗并呼救,譚太見奪過刀捅刺易某梅胸部、腹部、頸部等處數十刀,致其心臟、肺臟、肝臟破裂出血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
譚太見劫得易某梅摩托羅拉手機和現(xiàn)金200元,駕駛其出租車逃跑,在廣西巴馬瑤族自治縣甲篆鄉(xiāng)遇公安機關設卡檢查,譚太見將其假冒“許某文”的駕駛證交民警查驗,唯恐車上尸體被發(fā)現(xiàn),即駕車逃跑。當日23時許,譚太見因車輛故障棄車逃離,后將被害人的手機銷贓,化名潛逃多地藏匿。
2019年12月27日,公安人員在廣西桂林市臨桂區(qū)將譚太見抓獲歸案。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譚太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譚太見搶劫致人死亡,犯罪性質惡劣,情節(jié)、后果嚴重,應依法懲處。原審判決、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復核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故核準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審以搶劫罪判處被告人譚太見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死刑前,依法安排罪犯譚太見會見了近親屬,充分保障了被執(zhí)行罪犯的合法權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