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公司轉發(fā)一條混剪視頻一審被判賠1500元
近日,“網紅”交通普法節(jié)目《譚談交通》主持人譚喬發(fā)微博稱自己發(fā)布的該節(jié)目相關視頻被成都游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投訴全面下線,其擔心面臨巨額賠償。同時,該公司已對數十家公司發(fā)起侵權訴訟。(詳見紫牛頭條7月11日報道的《譚喬回應節(jié)目被下架:不知道原告公司;電視臺聲明維權未針對個人》)。
7月13日晚,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從福建一家被起訴的文化傳媒公司獲悉,該公司已于當日收到四川天府新區(qū)成都片區(qū)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游術公司以對方嚴重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訴請索賠10000元,法院一審判決賠償1500元。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連續(xù)報道
轉發(fā)一條《譚談交通》混剪視頻,被起訴索賠1萬元
揚子晚報記者從該被告文化傳媒公司的判決書獲悉,游術公司今年3月29日發(fā)現該文化傳媒公司未經授權,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傳“《譚談交通》超全名場面合集”,這是一段時長為7分46秒的視頻,游術公司進行了存證。
游術公司表示,成都廣播電視臺將《譚談交通》的著作財產權授權給其公司,并授權其以自己的名義對涉案作品授權前后的著作財產權侵權行為提起訴訟,以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并有權獲得由此產生的賠償或補償。其認為,文化傳媒公司違法轉載涉案作品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了自己的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獲得報酬等合法權益,并因維權行為給其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故訴至四川天府新區(qū)成都片區(qū)人民法院。
游術公司訴請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刪除侵權視頻;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和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合理開支費用共計10000元。在這其中,包括侵權賠償金7800元,律師費2000元,存證費及技術服務費200元。
文化傳媒公司在答辯狀中表示,該公司微信公眾號中被訴視頻系混剪類的二次創(chuàng)作作品,沒有侵犯著作權;被訴視頻不是該公司制作上傳,系從其他公眾號轉發(fā)。
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女士告訴揚子晚報記者,在收到法院傳票之前,對方并沒有聯(lián)系其要求刪除視頻,進入訴訟程序后也沒有提出調解。
法院明確游術公司有權起訴,一審判賠1500元
記者注意到,法院根據《著作權法》(2020年修正)第三條認定,《譚談交通》板塊視頻系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智力成果,屬于視聽作品的范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認定,成都市廣播電視臺系案涉視聽作品的作者。
游術公司經成都市廣播電視臺授權,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認定游術公司在授權區(qū)域及授權期間內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內的財產著作權及維權權利,有權提起訴訟。
在網上,不少《譚談交通》的相關視頻對原節(jié)目視頻進行了編輯或者二次創(chuàng)作,這起案件的案涉視頻即是《譚談交通》節(jié)目視頻片段的混剪合集。那么,這樣情況的侵權行為應當如何認定?判決書中明確,該案中,涉案侵權視頻系將長視頻剪輯成短視頻使用或傳播,其截取的片段與權利作品相同,侵害了游術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關于責任承擔問題,法院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鑒于游術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因本案所控侵權行為而受到的實際損失或公司的違法所得,故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攝制難度和獨創(chuàng)性、涉案作品類型、播放周期以及侵權視頻數量、時長、點播次數,同時考慮游術公司委托律師批量提起訴訟等情況,酌情確定被告公司賠償游術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1500元。
據此,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刪除侵權視頻;賠償原告游術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1500元。
認為原告著作權獲取存瑕疵,被告公司考慮上訴
對于這一判決結果,王女士在接受揚子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自己原認為《譚談交通》是電視臺的一檔普法公益節(jié)目,大家的再創(chuàng)作和轉發(fā)對交通法規(guī)有一定的宣傳作用,“沒有想到該節(jié)目的著作權會被授予一家私人公司”。
王女士告訴記者,最近幾天一直在關注網上各方對于《譚談交通》著作權歸屬的討論。她認為,游術公司在著作權的獲取方面存在一定瑕疵,因此正在考慮提起上訴。
對于該判決,一直關注該事件進展的江蘇致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毛禾楓律師認為,不管是否屬于“商業(yè)維權”,權利人依法對享有版權的作品提起侵權訴訟本無可厚非,不能否定其正當性和合理性,侵權主體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毛禾楓同時表示,在嚴格保護知識產權時,著作權人行使權利應當符合《著作權法》“鼓勵有益于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chuàng)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yè)的發(fā)展與繁榮”的立法本意,維護版權市場應有的健康秩序。
揚子晚報記者還注意到,這份判決書是一份執(zhí)行通知前置的裁判文書,即把執(zhí)行程序中的執(zhí)行通知前移到審判程序,把執(zhí)行通知書的內容寫入法律文書,明確告知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這樣,當案件進入執(zhí)行程序后,法院可不再向被執(zhí)行人另行發(fā)出執(zhí)行通知,視為其已知悉應當履行的義務。
(萬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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