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以犯尋釁滋事罪判處黃德義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判處被告人何樹春等17人有期徒刑一年、拘役六個月及三個月的刑期,同時宣告緩刑。宣判后,黃德義等18人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后黃德義不服,向洮南市人民法院申訴被駁回,又向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決定提級審理,并于2023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查明:吉林省洮南市瓦房鎮(zhèn)振林村至白城市洮北區(qū)平安鎮(zhèn)安全村之間的洮兒河河道內,因該處河床堅硬且水流較淺,周圍群眾長期從此處過河,在河道內逐漸形成一條過河老道,河岸兩側也隨之形成通向老道的兩條便道,與過河老道相接。大多年份中,除汛期外,行人和各種車輛均可從兩岸便道經(jīng)老道過河。2005年至2014年期間,原審被告人黃德義未經(jīng)審批,伙同親友在上述河道處非法建造浮橋收費。2014年至2018年期間,黃德義出資、設計并組織何樹春、黃嵩等人在該河道非法建造固定橋,在橋頭非法建造彩鋼房和地秤。固定橋建成后,為收取更多費用,黃德義、何樹春、黃嵩以堆土、挖坑等方式將原有通往河道的便道路口及河道內老道封堵破壞,迫使過往車輛從橋上通過,黃德義等人在橋頭設置鐵鏈、繩索,組織家族成員全天排班看守,對過往車輛強行收取過橋費。黃德義因非法建橋多次被當?shù)厮重熈畈鸪⑦M行罰款,黃德義繳納罰款后,或不予拆除繼續(xù)收費,或只拆除橋板應付處罰,隨即組織上述各原審被告人再次建橋收費。
法院認定,原審被告人黃德義伙同原審被告人何樹春、黃嵩、黃強、黃德軍、黃德友、劉彥輝未經(jīng)行政機關審批,任意占用河道非法建橋,為獲取非法利益,將原本通往河道的便道路口及河道內老道封堵破壞,致使部分車輛因陷入坑中造成財產(chǎn)損失,使其他車輛不能或不敢從老道通行,被迫從案涉橋梁過河;黃德義等人在橋頭設置鐵鏈、繩索,全天排班對過往車輛攔截強行收取過橋費,多次引發(fā)爭執(zhí)和糾紛;黃德義等人私自建橋經(jīng)多次行政處罰拒不改正,明知違法仍繼續(xù)實施上述行為,無視國家法律法規(guī)與行政處罰,多次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管理秩序,情節(jié)嚴重,該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原審判決對上述7人定罪準確。
法院認定,黃德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原審判決對其量刑適當,應予維持。何樹春、黃嵩、黃強、黃德軍、黃德友、劉彥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黃嵩、黃德軍、黃德友、劉彥輝系自首。原審被告人何樹春參與程度較深,作用較大,原審判決對其量刑適當,應予維持。原審被告人黃嵩、黃強、黃德軍、黃德友、劉彥輝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免予刑事處罰,原審判決量刑不當,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原審其余11名被告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法可不認為是犯罪。原審判決認定11人構成尋釁滋事罪,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綜上,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再審審理中,部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及各界群眾旁聽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