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期間,依法訊問了二被告人。張波、葉誠塵委托了辯護律師為自己辯護,辯護律師查閱了卷宗材料,會見了被告人,提交了辯護意見。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聽取并審查了辯護意見,充分保障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向張波、葉誠塵送達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
今天(1月31日)上午,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對張波、葉誠塵執(zhí)行了死刑。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依法派員臨場監(jiān)督。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在執(zhí)行前安排張波、葉誠塵會見了近親屬。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確認:
被告人張波隱瞞已婚已育事實,與被告人葉誠塵建立不正當男女關系。葉誠塵在得知張波婚育情況后,仍繼續(xù)與張波交往。
2020年2月,張波與妻子陳某某協(xié)議離婚,約定女兒張某甲(被害人,歿年2歲)由陳某某撫養(yǎng),兒子張某乙(被害人,歿年1歲)由張波撫養(yǎng)至6歲后歸陳某某撫養(yǎng),張波分期向陳某某支付80萬元撫養(yǎng)費。葉誠塵知曉張波與陳某某離婚協(xié)議內容,仍將張某甲、張某乙視為其與張波結婚的障礙和以后共同生活的負擔。為此,二人多次共謀殺死張某甲和張某乙,并決定采用制造意外高墜方式作案。之后,葉誠塵多次催促張波作案,以其家人因張波有孩子反對二人共同生活、不解決孩子問題就不見面和分手等為由,不斷催促、威逼張波動手殺人,并給張波限定最后時限。為便于作案,張波遂誘騙陳某某將張某甲送至其家中。
2020年11月2日下午,張波趁其母親外出之機,將在15樓家中次臥室飄窗窗臺玩耍的張某甲和張某乙的雙腿抱住掀出窗外,致張某甲顱腦損傷死亡,張某乙顱腦及胸腹腔多臟器損傷造成呼吸循環(huán)衰竭經搶救無效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張波、葉誠塵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在共同犯罪中,張波、葉誠塵地位作用總體相當,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各自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張波、葉誠塵視張波的親生子女為結婚障礙,共同預謀采用制造意外高墜方式殺人,致兩名幼童死亡,嚴重挑戰(zhàn)法律和道德底線,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情節(jié)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
復核期間,葉誠塵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經查不屬實,依法不構成立功。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據(jù)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準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張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被告人葉誠塵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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