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我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拐賣兒童犯罪的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兒童罪論處。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出賣親生子女,并收取36000元,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其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被告人聶某甲、聶某乙明知王某某出賣親生子女,而負責聯(lián)系、介紹買家,商議出賣價格,其行為均構成拐賣兒童罪的共犯,三名被告人終將面臨法律的制裁。
此案警示,即使親生兒女也不得買賣,莫因貪婪無知而誤入歧途,否則必將受到刑罰的追究。(劉丹丹、趙偉平)
[邯鄲新聞]近日,邯鄲縣法院審理了一起拐賣兒童案件,該案被告人王某某懷孕期間與其丈夫商議將腹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