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5日夜間,邯鄲市交巡警支隊邯山一大隊茶棚中隊民警在邯大線7公里南200米處設(shè)置臨時檢查點對過往車輛進行檢查。23時27分許,在檢查過程中,民警發(fā)現(xiàn)一輛白色小型冀D720**號牌汽車駕駛?cè)搜凵衩噪x,存在酒駕嫌疑。
因駕駛?cè)瞬慌浜洗禋?,民警將其帶離所駕駛車輛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被帶上警車后,駕駛?cè)死钅衬忱^續(xù)對著酒精測試儀“表演”吹氣。開始民警讓其吹氣時,男子只是含住一次性軟管,幾乎沒有吹氣的動作。隨著民警的提醒,男子開始轉(zhuǎn)變吹氣模式,當(dāng)嘴接觸吹氣軟管時,抿住軟管口,并作出吹氣狀。“你沒吹氣,儀器都沒有響。”手握酒精測試儀的民警提醒駕駛?cè)死钅衬???吹绞虑閿÷叮乱惠喆禋鈺r,男子又用舌頭抵住測試軟管口。在駕駛?cè)硕啻螌χ鴻z測儀器“表演”吹氣后,民警告知該駕駛?cè)?,如果繼續(xù)不配合吹氣,可以將其帶至醫(yī)院進行抽血檢測。最終,在民警的反復(fù)勸導(dǎo)和警告下,李某某終于吹氣成功,酒精測試儀顯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58mg/100ml,確屬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耍小聰明并改變不了違法事實,李某某雖然賣力表演,短短十分鐘花式吹氣十余次,但是最后面對所吹數(shù)值也只能承認自己確實心存僥幸,才會酒后開車。
最終,因“實施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執(zhí)勤民警依法對李某某處以罰款2000元、駕駛證記扣12分的處罰。
(邯鄲交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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