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大家都知道。那酒后挪一下車或者短距離駕車,沒有上大路,就不算酒駕了吧?如果你要真這么想,那就中槍了。近日,邯鄲市交巡警支隊邯山一大隊民警在夜查過程中就查到了一名這樣的酒駕女司機。女子從被查開始就一直強調,“我就在家門口,我沒上路。”
2020年8月13日21時許,邯山一大隊二中隊、七中隊民警在幸福路1公里100米處設點夜查時,一輛黑色小型汽車停在了距離檢查點5米的人行便道上,駕車女子下車就走。民警立即上前,將其攔住,在與駕車女司機交流過程中發(fā)現(xiàn)該女子酒氣沖天,話語含糊,明顯屬于飲酒狀態(tài)。民警當即要求該女子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女子稱:“我家就在這,不算開,就是往家放車呢”,并以此為由一邊說配合一邊拒絕接受吹氣檢測。民警屢次勸說無果,只得將女子送至醫(yī)院進行抽血檢驗。由于女子始終不肯提供個人信息,在抽血后,民警將其帶至轄區(qū)派出所核實其身份,最終確定該女子為李某某,邯鄲市磁縣人。經(jīng)抽血檢測,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8.55mg/100ml,達到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李某某因“實施醉酒駕車的違法行為”,將被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一款對“道路”的含義進行了詳細解釋,“‘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所以,無論是在停車場還是小路,只要是在這些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酒后駕駛車輛,不論距離多遠,均可以認定為酒駕。本案例中,駕駛人李某某,從喝酒的飯店到停車地點,雖然只在小路駕駛了大概二、三十米的距離,仍可被判定為醉駕。
(邯鄲交巡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