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之前,男方應女方要求給付了50萬元巨額彩禮,同時雙方簽訂協(xié)議,3年內如果離婚女方愿退回全部彩禮。結果雙方結婚僅兩個多月,認為法律不會認可這一紙協(xié)議的女方便提出離婚,并起訴到法院。近日,河北省河間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離婚官司,判令女方須根據婚前協(xié)議返還全部彩禮。
27歲的女子張某與丈夫離婚后,只身到河北省河間市打工,并想在當?shù)卣乙粋€富裕家庭的男子結婚。經同事介紹,張某與河間市28歲的青年農民李某相識,張某向李某提出50萬元彩禮的要求。李某家境殷實,但一直沒有娶到媳婦,看到如花似玉的張某,雖對巨額彩禮有所顧慮,但最終還是答應了張某的要求。同時,為了讓媒人和男方放心,張某主動提出簽訂一份彩禮約定返還協(xié)議,寫明雙方系自愿結婚,與他人無關,男方給付彩禮50萬元,如果雙方婚姻維持不滿3年,女方愿意全款退回。作為見證人的媒人也在協(xié)議上簽上了姓名。
2014年11月,張某與李某領取結婚證,并舉行了結婚儀式。然而,婚后僅兩個月,張某便以夫妻感情不和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李某離婚。
張某訴稱,自己與李某本無感情,當初僅僅認為夫家家境好就一時糊涂同意出嫁,現(xiàn)在打定主意要離婚。李某在法庭上陳述稱,結婚兩個月來,二人雖名義上同居生活,但妻子總是以各種理由拒絕與李某親近,二人從未行夫妻之實,表示同意離婚。然而,雙方在彩禮返還上出現(xiàn)分歧,張某不同意返還彩禮。
法院審理認為,二人簽訂的協(xié)議系以正當關系之維持為目的,不違背公序良俗,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協(xié)議有效,故判決準予二人離婚,張某全額返還彩禮50萬元。
以案釋法
不違反婚姻自由的婚前協(xié)議有效
該案主審法官賈海雄表示,該案中,當事人均認可協(xié)議屬于自己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背意思自治原則,同時也不違背婚姻自由原則,應認定有效。
根據婚姻法相關解釋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同時,除以上幾種情形外,司法解釋并未排除其他合法情形。
法院審理認為,該協(xié)議約定婚姻維持不滿3年返還彩禮之內容,并未涉及強迫結婚或不得離婚之類人身自由權利的處分,所以不是對婚姻這種人身關系的約定,不違反婚姻自由原則。依據誠實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則,法院對被告要求返還彩禮的主張予以支持。
賈海雄提示,婚姻本以感情為基礎,索要彩禮之類陋習換不來愛情,也鎖不住婚姻,它只能給當事人帶來麻煩,甚至造成更大的悲劇,希望即將跨入婚姻殿堂的人們能夠理性對待。
結婚之前,男方應女方要求給付了50萬元巨額彩禮,同時雙方簽訂協(xié)議,3年內如果離婚女方愿退回全部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