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以來,井陘男子李某分別以“淘學東東”“毛妮靜雅”和“軍哥警妹”等為會員名在淘寶網注冊開設網店,并從他處購進警用制式服裝、標識等警用品,利用支付寶收款和快遞發(fā)貨等形式,通過上述網店對外非法銷售警用品,共查證非法經營數(shù)額4萬余元,非法獲利1萬余元。
井陘縣警方通過對該住所進行突擊檢查,現(xiàn)場查獲欲銷售的警用冬執(zhí)勤服上衣、春秋執(zhí)勤服、警用單褲、夏執(zhí)勤服襯衣、作訓服和警用T恤67件(套),還有編制警號、警察臂章、警銜、警用帽徽、警用腰帶等警用品及相關作案物品若干。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非法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等專用標志,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依照相關法律,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刑法》和《人民警察法》對警用裝備管理都有明確規(guī)定,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專用標志、警械等警用裝備是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將構成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李某非法買賣警用裝備受到刑罰就是例證。因此,特提醒廣大公眾切勿為了賺錢,無視法律,鋌而走險,非法生產、買賣各種警用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