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藝術培訓之名開設學科類課程
河北日報訊(記者桑珊)日前,省教育廳、省文化和旅游廳聯(lián)合印發(fā)《河北省非學科(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對非學科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立條件、機構設置、場地設施、從業(yè)人員、培訓項目內容及材料等方面進一步規(guī)范。要求培訓機構從業(yè)人員不得為中小學、幼兒園在職教師,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藝術培訓之名開設學科類課程,培訓時間不得與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
文化藝術類校外培訓機構名稱應符合相關規(guī)定,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外文名稱需要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不得使用“國際”“世界”“全球”“中華”“中國”“全國”“中央”等字樣,不得帶有中外國家(地區(qū))、國際組織、政黨、社團組織、軍隊編號的名稱,不得使用大學、學院、中學、小學、幼兒園等字樣。
培訓機構的場所,施行“一點一證”,一個固定且獨立使用的場所或培訓點只能申辦設立一個培訓機構,且不能與學科類培訓機構共同使用。未經審批機關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培訓地址、增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
培訓機構從業(yè)人員不得為中小學、幼兒園在職教師。培訓機構的教學、教研人員應具備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熟悉教育教學規(guī)律和學生身心發(fā)展特點,具有1年及以上從教或教育實習經歷,并滿足相關條件。
培訓項目內容及材料上,不得以任何形式借文化藝術培訓之名開設學科類課程。所有培訓材料應當存檔保管、備查,保管期限不得少于相應培訓材料使用完畢后3年。此外,培訓時間不得與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開始時間不得早于8:30,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