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犯人”關在籠子里游行示眾,這是古代封建統(tǒng)治者用來鎮(zhèn)壓反抗者的做法。不過,那時由于條件的限制只能用木籠。統(tǒng)治者把反抗者當動物一樣關起來,殘酷剝奪和踐踏他們的人格尊嚴,達到教訓“反抗者”,威懾普通民眾的作用。這種慘無人道的場景,如今在影視中也很難看得到了,沒想到,卻偏偏發(fā)生在當今我們這個文明社會,而且有過之而無不及,且木籠變成了“鐵籠”。
更讓人難以想象的是,這事還就發(fā)生在法院這個原本應該最講法、最講理的地方。難怪從業(yè)20多年的朱壽全律師一看到,倍感震驚,其他人看到不知還會產(chǎn)生多少聯(lián)想,說不定以為回到了幾千年前的封建社會呢?
法院私設鐵籠,可能不止一天二天了,關押過多少人我們無從知曉,由于被關“鐵籠”是否產(chǎn)生冤假錯案我們不敢盲加定論。但我們從本案中可以看出,這個“鐵籠”已經(jīng)給被關嫌疑犯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壓力。報道中說:關在籠內(nèi)的嫌疑犯“雙手被銬著坐在木椅上,一臉的木然。”當律師當著中院法官和基層法院法警的面,對嫌疑犯說:“下次再把你關在鐵籠里,你就抗議。”嫌疑犯卻說:“我哪敢啊”。可見,“鐵籠”已使嫌疑犯心理崩潰。試想,一個心理已經(jīng)崩潰的人,在庭上還敢為自己大膽地申辯嗎?這樣的審判還能公正、公平嗎?
“被告人在法院判其有罪之前,都應是無罪的,法院不應對他們有所歧視,這是明顯的有罪推定。”朱壽全說,正常情況下,被告人是應關在候?qū)徥?,戴著手銬,由法警看守。
關在籠子里的被告人是張北縣供水公司的經(jīng)理李明。因涉嫌受賄12萬,李明于2014年3月7日被張北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上訴后,張家口中院于6月18日在張北縣法院開庭二審此案。朱壽全受到家屬委托,出庭為其辯護。
當天上午10點30分,朱壽全去會見李明了解情況,做開庭準備。在法院一樓,他詢問法警李明在哪里,李喊了一聲后,他循聲找去。
在一間臨時關押被告人的房間,他看到李被關在一個鐵籠里,雙手被銬著坐在木椅上,一臉的木然。
朱壽全回憶稱,當時還有一名隨行人員看見了,立刻拍了照,但被法警發(fā)現(xiàn)后帶到派出所,照片也被強制刪除。
休庭后,朱壽全向主審法官馬文輝表示抗議。“他說這是基層法院的事,與他們中院無關;他承認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并解釋說張北縣是邊遠地區(qū),還比較落后,法治環(huán)境在慢慢改善。”朱壽全說,馬文輝還稱,要引以為戒不再發(fā)生類似錯誤。
張北縣人民法院政治處工作人員劉姓工作人員向澎湃新聞回應稱,李明一案是張家口中院來縣法院二審的,因為還沒開庭,在法院羈押室候?qū)?,羈押室里的鐵籠老早就有了,并不是新設置的。“因為張家口中院來這邊審案子,如一些上訴案或死刑案,縣法院要有這樣的設備。”
這幾年,全國各地出現(xiàn)一系列刑訊逼供造成的冤假錯案和致死致殘案。2013年6月,浙江一男子在被關押8小時后死在警務室里;2011年6月21日,江蘇響水縣戴某遭“特訊”時,被兩民警和一名聯(lián)防隊員“懸掛、腳踢、毆打”,不治身亡。還有像眾所周知的佘祥林、趙作海和蒙冤被判處死刑的內(nèi)蒙古少年呼格吉勒圖等人,他們在被殘酷的肉體折磨后,最后不得不違心認罪……
現(xiàn)在,各地公檢法雖然對疑犯肉體上的折磨減少了,但隱性的折磨名堂卻更多了。把嫌疑犯關在“鐵籠”內(nèi),對疑犯精神上的折磨要比皮肉的折磨更痛苦,這是一種十分卑劣和殘忍的手段,嚴重干擾司法公正。因此,建造鐵籠和指示關人的相關當事人應該嚴肅處理,不然,這樣的法院成何體統(tǒng),還是人民的法院嗎?
[國內(nèi)新聞]前段時間的一段見聞,至今仍讓律師朱壽全感到不可思議。他說:一間房子里擺著三個鐵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