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前一小時,林森浩家屬、黃洋家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等陸續(xù)進入法庭。法院還開辟了視頻法庭,讓旁聽人員同步觀看宣判的整個過程。上午10時,林森浩在法警的押送下走進第五法庭,略顯疲憊的他穿著一身黑色上衣,臉色有些蒼白。在核對了身份、戶籍等情況后,審判長開始宣讀刑事裁定書。過程持續(xù)約半小時。
林森浩聽到結果后,幾乎沒有表情,也沒有回望旁聽席。林森浩的叔叔捶胸頓足地走出法庭,林父似乎不愿相信親耳聽到的結果一般,呆坐在原地;黃洋的父母則抱在一起痛哭。宣判結束后,林森浩的父親表示難以接受法庭的判決,寄希望于最高院復核。
焦點一:致死黃洋的毒物到底是什么?
檢方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證明林森浩投放于飲水機中的二甲基亞硝胺毒死了黃洋。
辯方認為,證據(jù)不足,要求提供毒物檢測的質譜圖。
高院意見:第一,林森浩在實驗中用過這種毒物。第二,出售記錄、郵件往來、使用記錄均能證明毒藥的來源、屬性。第三,林森浩案發(fā)前從實驗室獲取了二甲基亞硝胺,監(jiān)控錄像也拍到其丟棄黃色廢棄物袋的過程。第四,林森浩長期穩(wěn)定供述均證明他將毒物投放進了飲水機,而黃洋喝下了毒水?,F(xiàn)有證據(jù)足以證明,致死藥物是二甲基亞硝胺,辯方的要求不予支持。
上海高院二審判決回應三大爭議點
焦點二:黃洋的死亡原因是中毒,還是乙肝?
檢方認為,黃洋系二甲基亞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壞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繼發(fā)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辯方認為,黃洋系爆發(fā)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壞死。
高院意見:第一,黃洋2013年2月體檢時身體健康;多名證人證言證實黃洋于2013年4月1日飲用了飲水機里的水后發(fā)病,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況。第二,黃洋的血液、尿液和體內檢出二甲基亞硝胺。第三,《法醫(yī)病理司法鑒定》均證實,黃洋系二甲基亞硝胺中毒死亡。兩份鑒定意見的鑒定程序規(guī)范合法,鑒定依據(jù)的材料客觀,檢驗防范、檢驗過程、分析說明和鑒定結論不存在矛盾之處,且能相互印證,法院予以采信。
焦點三:林是否有主觀故意?本案如何定性?
檢方認為,林森浩構成故意殺人罪。
被告及辯方認為,林森浩主觀上沒有殺人故意,構成故意傷害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斯偉江律師認為,林森浩故意傷害致一人死亡,其行為應構成故意傷害罪。另一名辯護人唐志堅認為,林森浩基于玩笑而實施了投毒行為,輕信不會發(fā)生致黃洋死亡的后果,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高院意見:充分證據(jù)表明,林森浩明白二甲基亞硝胺是肝毒性物質,會造成大鼠急性肝功能衰竭死亡。林森浩到案后直至二審庭審均穩(wěn)定供述,其向飲水機投入的二甲基亞硝胺已超過致死量。因此,依法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專家視角
本案宣判后,記者采訪了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劉憲權。他認為,辯護人提出的"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說都難以成立。
首先,林森浩在實施明顯加害行為時,對結果的發(fā)生其實心里非常清楚,這就排除了其對危害結果持否定態(tài)度的可能性。
其次,黃洋從中毒到死亡經歷了較長一段時間。期間,林森浩如果對危害結果持否定態(tài)度,只要早些講出真相,黃洋的死亡后果可能就不會發(fā)生。但林森浩并沒有采取任何措施,"最后冷靜地等待黃洋死亡,其主觀惡性程度確實很高。"
劉憲權強調,故意傷害致死中的"傷害故意"通常是在直接故意的情況下發(fā)生,比如用刀在受害人非要害部位劃割等。而在本案中,林森浩采用致命性毒物侵害對方,所以其主觀上不可能只是具有"明確的傷害故意"。
至于"過失致人死亡",劉憲權也不予認同,因為本案中林森浩有明顯的加害行為,并最終導致黃洋死亡。
[國內新聞]昨天上午,備受關注的"林森浩投毒案"在上海高院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去年2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