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理趙某遺產時,趙某之妻江某找到李某要求其退還趙某為其購置的房屋。李某以房屋系趙某贈與為由拒不退還,江某即以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單方處分無效為由,訴諸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交還房屋。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贈與李某的財產是在趙某與江某的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根據婚姻法“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之規(guī)定,應屬于趙某和江某的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本案中,趙某未經江某同意,違背其意愿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應認定無效。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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