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垃圾桶里撿到他人銀行卡和身份證,通過身份證上的出生年月試出銀行卡密碼,先后在ATM機上取款5萬余元,以為天降橫財,殊不知是牢獄之災(zāi)。涉案的陳某以信用卡詐騙罪被青田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陳某今年44歲,浙江青田人,曾有精神病史。2014年10月,陳某只身在杭州游玩,因身上的錢花光了,并在杭州撿垃圾賣錢。
當(dāng)日27日,陳某在杭州西湖附近的一個過街地下通道的垃圾桶內(nèi)撿得一本駕駛證,駕駛證里夾著一本朱某的身份證和兩張銀行卡。陳某通過朱某身份證上的出生年月一次試出上述兩張銀行卡的密碼,遂于當(dāng)日在杭州的銀行自助取款機上取得3000元,并當(dāng)晚乘坐火車返回青田老家。到了青田后,陳某以為“天降橫財”,可以大撈一筆,故又于同月28日、29日在青田縣多個銀行自助取款機上取款13筆,取得人民幣5.1萬元。
取得錢款后的陳某欣喜若狂,在家里炫耀自己有錢了。其兄長覺得可疑,遂與家人一同到陳某家,從其谷倉、柴倉中分別找到1.5萬元和5400元。在追問下,陳某將事情原由告訴了兄長,后其兄長聯(lián)系到被害人朱某,并將谷倉、柴倉找到2.04萬元予以返還。因陳某不肯將剩余款項退還,朱某報警案發(fā), 2015年2月5日陳某被公安機關(guān)傳喚歸案。
青田縣人民法院認(rèn)為,陳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后,多次冒用他人信用卡從銀行自助取款機中取款5.4萬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信用卡詐騙罪。鑒于其歸案后認(rèn)罪態(tài)度較好,且部分贓款已退還被害人,依法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
辦案法官說法: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guī),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其客觀表現(xiàn)形式為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lǐng)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yīng)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屬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數(shù)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yīng)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處五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罰金。本案被告人陳某在拾得他人信用卡后,通過身份證的出生年月試出信用卡密碼,多次從銀行自助取款機中取款5.4萬元,自以為是“天降橫財”,殊不知聰明反被聰明誤,一朝貪欲使其身陷囹圄,讓人既憐又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