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鑒定機構造假
男子拒絕付撫養(yǎng)費
高某因長期外出做生意,婚后與妻子李某聚少離多,缺乏溝通和信任,致使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2013年,高某兩次起訴要求與李某離婚,高某在離婚訴訟中就曾懷疑11歲的孩子小林是李某與他人所生,向法院申請進行親子鑒定。2012年9月和2013年1月,法院委托的鑒定中心兩次對高某和兒子小林進行親子鑒定,確認小林是高某的兒子。法院判決離婚后小林由李某撫養(yǎng),高某從2014年1月1日起,于每月25日前支付小林的撫養(yǎng)費668元給李某,直至小林年滿十八周歲為止;小林十八周歲之前的教育費和醫(yī)療費由高某和李某憑發(fā)票各承擔一半。
前妻以兒子名義起訴
男子要做第三次鑒定
高某懷疑前兩次的鑒定結果是虛假的,拒絕支付撫養(yǎng)費。無奈之下,李某于2016年2月以孩子小林的名義起訴至廣州從化法院。高某在庭審中要求重新進行親子鑒定,確定親子關系,才同意支付撫養(yǎng)費。從化法院經審理認為,高某未提供相反證據證實與小林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故對高某要求重新進行親子鑒定的要求不予支持。2016年4月12日,從化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高某自2016年3月起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費給小林,醫(yī)療費、教育費憑票據支付一半,直至小林年滿十八周歲時止。
仍然質疑鑒定結果
中院終審駁回上訴
從化法院一審判決后,小林上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期間,高某再次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進行親子鑒定。2016年8月,鑒定結果顯示:高某與小林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系。此時的高某又認為,第三次鑒定的結果也是假的。
廣州中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的規(guī)定,對于高某的意見不予采納。2016年9月23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