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女士人和卡都在宿遷卻被異地刷卡 法院判決不需還款
中新網(wǎng)南京8月25日電 (記者 劉林)25日,記者從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市市民丁女士信用卡被盜刷4萬余元,日前,法院作出判決,判決丁女士不需向銀行還款,并要求銀行限期消除丁女士因信用卡被盜刷而產(chǎn)生的負面?zhèn)€人征信記錄。
2010年12月8日,丁女士在某銀行辦理一張信用卡。2017年6月3日下午2點左右,丁女士在宿遷的家中收到兩條某銀行信用卡中心發(fā)來的消費信息,丁女士一下子就懵了:人在宿遷,信用卡和身份證都在身上,怎么會收到消費信息呢?
莫名其妙的丁女士立即去某銀行的支行營業(yè)點查詢,發(fā)現(xiàn)自己的信用卡被連續(xù)盜刷兩次,一次顯示交易場所為“上海某珠寶行”,消費金額為17950元,一次顯示交易場所為“上海某日用品店”,消費金額為24350元,兩次共計損失42300元。丁女士隨即在該銀行營業(yè)點打出該卡交易明細,向當?shù)毓矙C關報警。
事后,丁女士與銀行協(xié)商,銀行稱已經(jīng)著手調(diào)查,如果卡沒用密碼支付,POS機信息來源存在異常,按照規(guī)定,可返還盜刷金額。但如果不是,只能儲戶負責,建議丁女士走司法程序,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權(quán)益。
隨后,丁女士多次與銀行交涉未果,最終將銀行告上法庭。
宿遷市宿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某銀行作為信用卡的發(fā)卡行,有義務保障信用卡的使用安全,在資金被盜刷之前實際占有者并不是丁女士。涉案信用卡金額42300元被盜刷的地點位于上海市,時間為2017年6月3日13時54分和13時55分,該時間距丁女士到銀行查詢及報警時間不足2小時,可以推定其信用卡系被他人盜刷,且信用卡被盜刷也已刑事立案。
法院認為,在此情形下,不宜由丁女士承擔信用卡被盜刷的民事責任。同時,銀行未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丁女士應承擔過錯責任,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對于銀行的辯稱,法庭不予采信。對于信用卡被他人盜刷,丁女士逾期未償還被盜刷的金額,主觀上不具有惡意,也沒有過錯。
法院判決,丁女士對于2017年6月3日發(fā)生的金額分別為17950元和24350元的兩筆交易共計42300元不承擔向銀行的還款責任;銀行應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率之日起3日內(nèi)消除丁女士因信用卡被盜刷而產(chǎn)生的負面?zhèn)€人征信記錄。(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