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所轄響水、射陽、濱海等7個基層人民法院,對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7個被告單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處刑罰。
2019年3月21日14時48分許,位于江蘇省鹽城市響水縣生態(tài)化工園區(qū)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事故發(fā)生后已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以下簡稱天嘉宜公司)長期違法貯存的硝化廢料因持續(xù)積熱升溫導致自燃,燃燒引發(fā)硝化廢料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傷,640人住院治療,直接經濟損失198635.07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天嘉宜公司無視國家環(huán)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長期違法違規(guī)貯存、處置硝化廢料,企業(yè)管理混亂,是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天嘉宜公司主要負責人由其控股公司江蘇倪家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倪家巷集團)委派,重大經營管理決策需倪家巷集團決定、批準。倪家巷集團與天嘉宜公司共同決策實施不法行為,為了集團自身利益,在天嘉宜公司技術、設備不過關的情況下仍同意上馬間苯二胺項目生產線和硝化工段,明知硝化廢料有毒、易燃易爆且儲存地點不符合安全條件,仍未加強安全管理,未對硝化廢料大量、違法貯存予以制止或提出合理處置方案,放任天嘉宜公司非法儲存危險物質,最終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倪家巷集團、該集團和天嘉宜公司相關責任人應依法對事故后果承擔刑事責任。天嘉宜公司還違反國家規(guī)定,非法焚燒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huán)境,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原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張勤岳為謀取本單位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賄送財物,亦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另查明,鹽城市環(huán)境監(jiān)測中心等6家中介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虛假失實文件,導致天嘉宜公司硝化廢料重大風險和事故隱患未能及時暴露,干擾誤導了有關部門的監(jiān)管工作;鹽城市環(huán)保部門和響水縣應急管理、環(huán)保等部門相關工作人員,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guī),日常監(jiān)管嚴重缺失,復產驗收審核把關不嚴,存在玩忽職守行為,是事故發(fā)生的重要原因。部分國家公職人員還存在受賄行為。相關中介機構、中介機構相關責任人和國家公職人員均應承擔相應刑事責任。
法院根據各被告單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自首、認罪認罰等,分別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原天嘉宜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張勤岳犯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污染環(huán)境罪和單位行賄罪,撤銷緩刑與原犯污染環(huán)境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155萬元(人民幣,下同)。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判處倪家巷集團罰金2000萬元,對集團原任及現任董事長、總經理、法定代表人吳岳忠、倪成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并處剝奪政治權利。原天嘉宜公司副總經理楊鋼、安全總監(jiān)兼總工程師耿宏等4人被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污染環(huán)境罪并罰判處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原公司副總經理、硝化車間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被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分別判處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幫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貯存硝化廢料的當地裝卸服務部經營人張惠德犯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撤銷緩刑與前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長蔣立華和5名安全員被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判處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鹽城市環(huán)境監(jiān)測中心等6家中介機構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分別被判處100萬元至10萬元不等罰金,鹽城市環(huán)境監(jiān)測中心化驗室副主任楊浩杰等22名責任人被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四年至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原響水縣應急管理局局長孫鋒等15名國家公職人員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判處七年六個月至三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部分人員被并處罰金,孫鋒等9人同時犯兩罪,依法予以并罰。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對被告單位、被告人及其對辯護人提出的經查屬實、于法有據的辯解和辯護意見,依法予以采納。
宣判后,張勤岳等絕大部分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不上訴。
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媒體記者和各界群眾代表分別旁聽了各案的宣判。
(總臺央視記者 湯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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