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內容如下:
一、調整住房公積金無房租賃提取限額標準,具體為:杭州市區(qū)(含蕭山區(qū)、余杭區(qū)、臨平區(qū)、富陽區(qū)、臨安區(qū))為2000元/月,桐廬縣、淳安縣和建德市為1200元/月。
二、繳存人租賃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可依據(jù)向本市住房保障部門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信息,按實際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三、新市民、青年人在本市無自有住房通過市場租賃住房的,可全額提取本人每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其中,新市民為未獲得本市戶籍或獲得本市戶籍不滿3年的繳存人;青年人為年齡在35周歲(含35周歲)以下的繳存人。
四、繳存人符合無房租賃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限額不超過12個月,可每年提取一次或按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五、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實施,原租賃提取規(guī)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zhí)行,具體細則由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