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四輪機動車是指由電動機驅(qū)動,且驅(qū)動電能來源于車載可充電蓄電池或其他能量儲存裝置的汽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2)等規(guī)定,《邯鄲市公安局關于開展電動四輪機動車治理的通告》就電動四輪機動車行駛有關事宜做了明確界定:
電動四輪機動車應當依法到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xù),取得合法機動車牌證。未取得合法牌證或者未列入國家工信部《機動車產(chǎn)品公告目錄》不能取得合法牌證的電動四輪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
駕駛電動四輪機動車的人員,應當取得C1或C2駕駛證,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不得駕駛電動四輪機動車。
《通報》明確了相關罰則:無證駕駛電動四輪機動車上路行駛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第一款第一項、第95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第二類機動車",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暫扣機動車,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無牌電動四輪機動車上路行駛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第一款、第90條,《河北省實施
辦法》第77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按"上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記12分,暫扣機動車。
[責任編輯]張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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