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連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連達公司”)在2011年看上了邯鄲市金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華公司”)名下的一塊工業(yè)用地。該地塊位于邯鄲市復興區(qū)聯(lián)防西路,面積為4.55畝,經過雙方協(xié)商,以總價850萬元轉讓。如今,連達公司已累計交給對方650萬,因土地自身的一些問題無法開發(fā),公司陷入兩難境地,還成了被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老賴”。
公司股權轉讓形式進行土地轉讓
連達公司在邯鄲是一個并不算知名的地產公司,2011年時,看上了位于聯(lián)防西路的金華公司汽修廠的所在地。這塊地不足5畝,雖然是工業(yè)用地,但如果能變更土地性質,便可做住宅開發(fā)。
經過與金華公司協(xié)商,最終確定以850萬元的價格收購這塊地的使用權,并進行房地產開發(fā)。經了解,土地使用權轉讓,根據(jù)納稅要求,轉讓方需按轉讓金額繳納印花稅、契稅、土地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不小的一筆稅款,為了少交稅,金華公司與連達公司簽訂了股權轉讓協(xié)議,以公司股權轉讓名義,達到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目的。
2011年,雙方簽署了4份金華公司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分別將梁繼金、梁雪芹、王淑芬、梁雪莉四人持有金華公司全部的股權轉讓給了連達公司的股東郭海芳等人,轉讓金額為109萬元。之后,除了這109萬元,連達公司又給了梁繼金等人241萬元,共計支付350萬元。但此時,土地仍未實質性的轉讓到連達公司手里。
曾有其他公司想要該地塊
當年,邯鄲房地產市場正值快速上升階段,該地塊雖然是工業(yè)用地,但地處市區(qū),土地經過變性后,還是有不錯的開發(fā)潛力。邯鄲另外一家相對更有名氣的地產商,河北鼎佳琪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佳琪公司”)也想要這塊地進行開發(fā)。后來鼎佳琪公司頻繁與連達公司和梁繼金等人接觸,希望得到這塊土地。最后,連達公司同意將這塊地平價轉給鼎佳琪公司,并于2012年簽署了三方協(xié)議。只是讓連達公司沒想到的是,鼎佳琪公司拖了一年多年后,遲遲未能實質性的轉賬,開發(fā)地塊的事也耽擱下來了。
連達公司打輸官司
早在2011年首筆費用付款半年后,連達公司著手對該地塊進行開發(fā),但是到規(guī)劃部門了解到,這塊地有一部分處在政府的規(guī)劃道路上,是不能開發(fā)的,能夠開發(fā)的地塊只剩下了3.5畝。按照當時簽訂的合同,加上一些逾期利息,總價需要支付886萬元,可開發(fā)土地每畝合到253萬元,隨后的土地變更費用,還需要連達公司來出。這樣的工業(yè)用地價格,在全國都算是非常高的,更不用說邯鄲這樣的地級市。
到了2014年,由于當年轉讓土地的款項并沒有全部付清,雖然中間出現(xiàn)了鼎佳琪公司的買地插曲,但梁繼金等人堅持要求連達公司支付逾期利息,還將連達公司告上法庭。
從2014年開始,邯鄲遭遇融資崩盤事件,房地產是重災區(qū),經濟形勢持續(xù)變差。之后,梁繼金等人起訴連達公司也有了結果,在2017年,連達公司一審敗訴。由于不服判決,連達公司在當年提起上訴,經邯鄲中院合議庭調解,將高達281.3萬元的逾期利息調解為支付50萬元。之前轉讓土地使用權款項886萬元,減去已支付的350萬元后,還剩536萬元,加上逾期利息支付50萬元,共計還需要支付586萬元,雙方便可完成土地轉讓。雙方還約定,在2018年1月31日前先支付300萬元,剩余286萬元,分兩年內支付完成。
連達公司陷入兩難境地
雖然有了這樣的調解結果,算上利息,一畝工業(yè)用地已經高達257萬元,這樣的地價不止是在邯鄲,在全國也都高的驚人,可以稱之為“天價”工業(yè)用地。比價格過高更要命的是,減去了規(guī)劃路的面積,僅剩3.5畝,面積過小,想做住宅開發(fā),幾乎是不可能的。如果不開發(fā)住宅,還繼續(xù)經營汽修廠或者干別的廠房使用,那花“天價”買了這么塊工業(yè)用地,絕對是穩(wěn)賠的生意。
但是,如果停止支付剩余的費用,前期支付的費用可能就打了水漂,還要背上持續(xù)增加的逾期支付利息,這讓連達公司陷入兩難境地。
最終,連達公司在支付完300萬元后,還是選擇了停止繼續(xù)支付剩余費用。
維權未果 成為“老賴”
連達公司認為,這塊地地價高低是一方面,關鍵是有一部分是政府規(guī)劃的道路,不能進行開發(fā)。而規(guī)劃的問題,梁繼金等人其實早已知道,在簽署協(xié)議之前,一直向連達公司隱瞞,才導致了此事耽擱這么久,最后弄得進退兩難。
再加上之前為了少繳稅,選擇了簽署陰陽合同,以公司股權轉讓的形式進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實際上在法律上講并不算是真正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并且到現(xiàn)在,土地的實際使用權以及地上建筑物的使用權,依然在梁繼金等人手中。另外,2014年簽署的第二份合同,當時梁繼金等人已經不再是金華公司的股東,并不能代表金華公司簽署,所以該合同也不應該具有法律效應。
連達公司向建設局及規(guī)劃局了解,該宗地如開發(fā)還需要土地局收回,進行公開招牌掛,根據(jù)總體規(guī)劃道路占用部分土地,規(guī)劃設計審批時需按邯鄲市規(guī)劃設計規(guī)范臨街退讓兩邊地界二十多米,僅剩2014.8平米,也無法履行2011年的協(xié)議。
連達公司希望與梁繼金等人溝通,因為此地無法進行住宅開發(fā),看能否將地退掉。但最終溝通無果,梁繼金等人堅持要求連達公司按合同付款。
連達公司認為2011年和2014年兩份合同均無效。2011年簽的陰陽合同,約定的是進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但只是執(zhí)行了公司股權的變更,本身合同也存在不合法的地方。而2014年的合同,簽署方梁繼金等人已經不再是金華公司的股東,從法律角度講,已經不能代表金華公司和金華公司所持有土地進行簽約。在該案件二審時,連達公司遞交了相關證據(jù),但最終還是敗訴,并且相關人員也成為了被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老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