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順眼隨意毆打獲刑
【基本案情】劉某與同學因瑣事打架并受傷,于是帶領郭某聯(lián)系的范某、袁某、戰(zhàn)某(另案處理)、吳某(另案處理)等人進入校園,在宿舍、學校操場等地隨意毆打學生,致使學生王某、陳某受輕微傷,部分學生逃離學校,造成學校工作、生活、學習秩序嚴重混亂。
【裁判結果】法院經(jīng)審理,以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被告人袁某、范某、郭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1年4個月和1年1個月、緩刑3年。
【典型意義】本案中部分被告人是在讀學生,本應是好好讀書、汲取知識的年齡,卻結識了社會上的不良青年,并將其引入校園,參與同學間因瑣事引起的糾紛,肆意毆打其他無辜學生,最終觸犯了法律,走上犯罪道路。
【基本案情】趙某、艾某、牛某均系唐山市對外經(jīng)濟貿易學校學生,在該校食堂吃飯時遇到唐山市能源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王某,3人無故毆打王某,致其輕傷。
【裁判結果】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以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趙某有期徒刑1年,艾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牛某拘役6個月、緩刑1年。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趙某有期徒刑10個月。
【典型意義】本案件是一起在校園尋釁滋事的典型案例,3名被告人只因為看被害人不順眼便隨意毆打,3人無視學校紀律、肆意妄為、逞強耍橫,最終造成嚴重后果,走向違法犯罪的深淵。
校園暴力犯罪有反復性
【基本案情】2014年7月12日,被告人錢某、武某、李某與王某、何某(二人未滿14周歲)在蠡縣廣場建設銀行門口攔住張某進行毆打,并將一輛價值1116元的自行車搶走。同月14日,李某又伙同王某、何某搶劫李某某價值1100元的自行車一輛。
【裁判結果】法院經(jīng)審理,依法以犯搶劫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年10個月;以犯搶劫罪判處錢某、武某有期徒刑各10個月。
【典型意義】3名被告人因家長平日忙于工作,對孩子疏于管教,不注重孩子德智、法制方面的教育,使涉事不深,缺乏控制能力、身心不成熟的孩子們出于哥們義氣,或禁不住誘惑而走上犯罪道路。
【基本案情】2013年4月21日,周某與高某在某網(wǎng)吧門口遇到以前和高某有過爭執(zhí)的王某,高某和王某言語不和發(fā)生打架,王某掏出匕首劃傷高某、刺傷周某。2014年9月19日,南和縣一中學生李某與劉某因為班級管理產(chǎn)生矛盾,李某叫上王某、張某等人,劉某叫上楊某、丁某等人進行約架,王某掏出匕首刺傷楊某后腰部。
【裁判結果】河北省南和縣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
【典型意義】本案反映出校園暴力犯罪具有反復性,王某致被害人周某、高某輕傷后,其母親四處借錢調解此事,致使王某在取保候審期間再次犯罪。
(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