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主的責任主要是因為他建立了這個群而產生的,群主在建群、運用群進行信息交流溝通時,就要對群里可能發(fā)生的違法信息傳播有所預見。如果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群主不能對群里的違法信息進行有效管理,等于說沒有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請大家謹言慎行,保我一命”。
12月的第一天,胡天就在自己建立的兩個微信群中各發(fā)了這樣一條信息。
“這不是玩笑話,而是真心話。”面對記者,胡天一臉嚴肅。
胡天的擔憂來自于一則“群主獲刑”的新聞。
近日,浙江一微信群主因放任群成員傳播淫穢視頻而被同罪處置。
如今,對于網友而言,各種即時聊天工具幾乎人人必備,而且每個人的對話列表里都有不止一個聊天群。自己建群或者加入別的群,已成為一種常規(guī)社交方式。不過,聊天群并非法外之地,發(fā)生在浙江的案例便是力證。那么,在使用日趨頻繁、普遍的微信群中,群主應履行哪些監(jiān)管責任、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帶著這些問題,《法制日報》記者走訪了業(yè)內人士。
群主失責受刑罰案例不少
最近,浙江省云和縣人民法院判處了一起利用微信傳播淫穢視頻案。在此案中,被告人謝某是一個微信群的群主,群成員人數長期保持在200人以上。據謝某稱,該微信群起初以聊天、交友為主,成員大多是本地人,但不知從何時起,有人開始往群里發(fā)淫穢視頻,久而久之,微信群竟發(fā)展成以傳播淫穢視頻為主,成員也擴展到了全國各地。
張某在幾個月前進群,見群里有人發(fā)淫穢視頻,便將自己從其他微信群獲取的“資源”轉發(fā)過來。經查,今年8月至10月,張某就在該群上傳了121個淫穢視頻。作為群主的謝某本該負起監(jiān)督管理職責,卻并沒有阻止群成員傳播淫穢視頻的行為,甚至還努力維持“你我共分享”的群狀態(tài)。
最終,群成員張某因發(fā)送淫穢視頻受刑罰,群主謝某也因“默許”的行為被判處同罪。法官認為,根據刑法相關規(guī)定,張某和謝某均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系共同犯罪。鑒于兩人認罪態(tài)度好,遂分別判處兩人拘役6個月,緩刑1年。
謝某并不是唯一一個因為“放任”而受刑罰的微信群主。
今年9月中旬,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浙江首例微信群傳播淫穢物品案。淫穢視頻的主要上傳者阮某、群主張某均因傳播淫穢物品罪被判處拘役1個月15日。
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11月至今年1月,張某在擔任一個微信群的群主期間,放任阮某等人在群內發(fā)布淫穢視頻累計達451個。
據刑法相關規(guī)定,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或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40個以上的,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在此案中,阮某在群內傳播淫穢視頻76個,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本人雖然并未上傳淫穢視頻,但身為群主,他有權限把傳播淫穢物品的群成員踢出該群。據張某稱,他曾將上傳淫穢視頻的阮某踢出群,但其他人又把阮某拉了進來,之后他就沒有再管。
面對“群主獲刑”的先例,諸多微信群主在網絡上感嘆“群主不好當”。
“看來我們這些平常不作為的群主們要多關注群內動態(tài),一旦發(fā)現有違規(guī)違法的行為還是要及時制止處理,以免自己哪天當了‘冤大頭’都不知道。”胡天說。
不過,對于微信群主當“冤大頭”的說法,專家則有不一樣的看法。
“法院判決是有法律和法理依據的,同時在事實上也是講得通的。我們要理解群的功能,微信群是人們在使用移動工具過程中用來傳播、分享信息的工具,你要使用這個工具,就必須遵守現有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不管是針對傳統媒體的出版管理條例,還是針對互聯網的大量行政法規(guī),中國的法律要求人們在互聯網絡傳遞信息時遵守相應的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后果。”中國傳媒大學網絡法與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對于微信群主來說,是你把人圈起來,創(chuàng)造了傳播分享信息的公共空間。在創(chuàng)建時,法律就已經要求群主有義務對群內信息進行監(jiān)督。”
此外,中國傳媒大學政治與法律學院法律系副主任鄭寧向記者介紹說,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利用互聯網建立主要用于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的群組,成員達30人以上,對建立者、管理者和主要傳播者,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