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類似“過度維權”并不鮮見,但真正以敲詐勒索罪被判刑的,并不多見。
案件回顧吃方便面腹痛向廠家索“懲罰性”賠償
據媒體報道,2014年12月,黑龍江貨車司機李海峰送貨途中在一家超市購買方便面充饑,食用后出現腹痛腹瀉癥狀,隨后李海峰發(fā)現四包方便面已過期將近一年,此外,醋包里有明顯異物。
李海峰從網上找了西安的一家檢測機構。“把這個醋包郵到西安國聯質檢去檢測,對方說有檢測資質,檢測出來汞是0.459,超標4.6倍。亞硝酸鹽是11毫克。”李海峰的母親谷玉秋說。
李海峰隨后將檢測結果寄給今麥郎公司索賠。谷玉秋說,他們一直主張數百萬元人民幣的“懲罰性”賠償。法院判決書顯示,李海峰方面一開始要求賠償300萬,隨后增加到500萬,最后定為450萬。
在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李海峰在個人微博及互聯網上發(fā)布今麥郎公司產品中汞超標、有工業(yè)鹽及致癌物等言論及其在西安國聯質檢所拿到的檢測結果。2015年3月27日,今麥郎公司報警。今麥郎集團辦公室主任蘆海英表示,李海峰所持的報告是不具有資質的機構做的。
因為今麥郎公司總部在河北邢臺市隆堯縣,同年5月29日,隆堯縣公安局以李海峰涉嫌敲詐勒索罪立案偵查,6月3日,開始網上追逃。
2015年11月4號,隆堯縣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海峰犯敲詐勒索罪,向隆堯縣法院提起公訴。隆堯縣法院于當年12月18日作出一審判決:以敲詐勒索罪判處李海峰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李海峰的母親谷玉秋表示,目前已向邢臺市中院提起上訴,并被受理。
主審法官要幾百萬社會觀念不能容忍
案件的一審宣判結果,立即引發(fā)關注。隆堯縣法院負責此案的主審法官曹貴法在接受采訪時說,判決依據兩方面的考慮:
一是法院認為,李海峰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曹貴法表示,他買方便面沒有憑據,超市老板也說沒賣給他,他沒有選擇向超市索賠,也沒有向有關部門提出維權,并且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有損失且他的損失與今麥郎公司有關,就直接向今麥郎公司提出索賠450萬。“方便面一袋就算賣五塊錢,你要幾百萬是社會觀念不能容忍的。”
二是李海峰還通過各種手段對今麥郎公司產生精神強制。
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法院考慮到李海峰敲詐行為未遂,已從輕判決。
法律分析1 構成敲詐勒索但量刑過重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認為,維權曝光有兩點需要把握,一是真還是假。李海峰買了幾包過期方便面且醋包有結晶,并得到了解釋,這個情況,他以曝光別人產品質量說有致癌物質、吃了拉肚子等等,說的都不是事實。曝光真相永遠受歡迎,但是編造是不正當的。第二,在自媒體時代,在廠家非常在意產品質量的時代,編造他人產品有致癌物散播,對于產品形象和品牌有不良影響,并足以導致他人違心、被迫處分財產或給予財產。他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的特征。
但是阮齊林認為,從李海峰個人影響力及可能的獲賠結果來說,八年六個月的定罪量刑過重:第一他沒要到,第二要到的可能性基本沒有。但這不是說他不構成敲詐勒索,他構成了,但是成功的可能性非常微弱,造成的損害主要還是廠家的聲譽。
法律分析2 天價索賠不等于敲詐勒索
北京市邦道律師事務所律師唐向前昨日接受華商報記者采訪,分析了此案。
他首先明確表示,天價索賠不等于敲詐勒索。他說,敲詐勒索罪的數額標準與維權的索賠數額屬于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質,不能相混淆。在消費者權利遭受侵害的情況下,即便索賠數額過于巨大,他的行為也并沒有任何形式的違法。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賠償金額,法律可以不支持,但是并不代表消費者不可以提出超過法定標準的賠償金額。
是否構成敲詐勒索還需要考慮消費者的目的是否具有正當性,以及是否存在恐嚇的行為等。如果消費者是在行使權利,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即使使用了威脅、要挾手段,仍然不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通過網絡、媒體維權不是敲詐
唐向前表示,通過網絡或者新聞媒體方式進行維權,只是消費者維權的手段,并不屬于敲詐。索要巨額賠償在民事糾紛案件很常見,對于消費者的“天價索賠”,商家完全可以拒絕,這并不屬于敲詐。如果消費者公布的材料有問題,侵犯了商家的名譽權,商家完全可以通過發(fā)起名譽權訴訟的方式進行法律救濟,無需刑法伺候。刑法具有謙抑性,應當謹慎對消費者適用刑罰。
食品索賠可獲10倍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很明顯,如果消費產品為食品,消費者可依照食品安全法維權,賠償額度也較高。
唐向前律師最后提醒消費者,如果購買到過期產品,或者購買的食品存在質量問題,應保存好購物發(fā)票等憑證,以經營者或者生產者為主體進行維權。華商報記者王永華李耀華
聲音
遇高額索賠企業(yè)應淡定
企業(yè)在遭遇消費者高額索賠時,應淡定從容,虛心傾聽消費者的維權訴求,并真誠地提出公平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解決方案,而不宜簡單地將高額索賠一概視為敲詐勒索而訴諸刑事手段。——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
李海峰應判決有罪,但直接原因并非他索取天價賠償,也不是因為他要找媒體曝光,而在于他歪曲了事實,故意將過期食品存在問題與今麥郎食品致癌相混同,維權方式上的違法性導致其民事維權基礎喪失了合法性,最終需承擔刑事責任。——《京華時報》
案例
“過度維權”判刑的不多見
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去年6月發(fā)布的食品消費維權十大典型案例中,有5起案例的經營者因為銷售的食品有問題賠償了消費者10倍價款。這是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賠償的。
而實際生活中,還存在著為數不少的“天價索賠”、“過度維權”。這些事件中,被拘留的有之,真正被判刑的并不多見。
電腦有問題向華碩索賠500萬美元
2006年2月,黃靜花2萬余元購買一臺華碩筆記本電腦,使用中多次出現故障,經華碩售后幾次檢修后,發(fā)現華碩公司涉嫌使用工程樣品CPU。黃靜委托代理人與華碩公司多次談判,談判中,以向媒體曝光為由,向華碩提出了500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此后,華碩向警方報案稱其受到敲詐勒索。之后,黃靜被捕。2007年11月北京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又于2008年9月作出刑事賠償確認書:“黃靜在自己的權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賠,并不是一種侵權行為,反而是一種維權行為,所要500萬美金屬于維權過度但不是敲詐勒索”。
女兒喝毒奶粉中毒反復索賠被抓
2012年,李某的女兒查出三聚氰胺中毒癥狀,在向奶粉生產者某乳品公司索賠60萬元被拒絕后接受媒體采訪,質疑該乳品公司是“假洋品牌”,隨后該乳品公司與李某簽訂了向其女兒賠償40萬元的“和解協(xié)議”,李某書面表示不再追訴并放棄賠償要求。之后,某電視臺播出了介紹李某維權過程的節(jié)目。某乳品公司認為李某舊事重提必有目的,于是派人再次約談李某。這次李某提出索賠200萬元,理由是補償其妻因此事流產以及孩子的后續(xù)醫(yī)療費用和保險金等。之后,李某與某乳品公司及其他乳品公司談判十多次,稱要求得不到滿足將使該事件進一步擴大升級。某乳品公司及其他乳品公司遂均向公安機關報案,李某在出差期間被警方抓獲。
冰淇淋有布頭索賠50萬最終敲詐罪名不成立
1999年,王某購買冰淇淋后發(fā)現上邊沾有布頭,故向生產商要求50萬元的賠償金,雙方協(xié)商不成,王某堅持要求至少近29萬元的賠償金,公安局以敲詐勒索為由將其拘留,上訴法院最終認定該案屬于民事糾紛,不屬于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