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在石家莊市一家投資公司供職,因這家投資公司與石家莊市藁城區(qū)丁某有債務糾紛,周某在公司總經(jīng)理的指派下,與同事(另案處理)到丁某家討債,并吃住在丁某家。
其間,丁某家人多次催促周某及其同事離開,但二人卻依然“堅守崗位”。自2015年2月6日至2月11日,兩人都吃住在丁某家。無奈之下,丁某報警,周某和同事被石家莊市藁城區(qū)公安局民警抓獲,并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刑事拘留。
近日,石家莊市藁城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藁城區(qū)法院提起公訴。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周某為供職的投資公司索取債務,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嚴重妨礙了他人居住安全和生活安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依法應予懲處。周某當庭自愿認罪,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周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并處以拘役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