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2015年年初以來,被告人邊某、劉某為實施詐騙,通過網(wǎng)絡及其他方式招募人員并結成團伙。該團伙成員按照“鍵盤手”“傳號員”“酒托女”“服務員”“保安”等角色進行分工。在邊某、劉某的指使下,“鍵盤手”利用網(wǎng)絡聊天工具,冒充單身女性,以交友為名與男性聊天,后將所獲信息提供給李某等“傳號員”。“傳號員”再將“鍵盤手”提供的信息發(fā)送給“酒托女”。“酒托女”獲取被害人信息后,使用虛假身份以交友等名義約被害人到邊某、劉某指定的酒吧、餐廳等場所見面,并以虛高酒水、食品價格的方式騙被害人進行高額消費。在此過程中,張某、李某等人以“服務員”的身份配合“酒托女”點餐,并讓被害人以現(xiàn)金、刷卡或支付寶轉賬等方式交款結賬。周某等人以“保安”身份負責望風,遭遇被害人報警或糾纏時幫助“酒托女”脫身。作案后,被告人各按不同比例或固定金額分得贓款。自2015年初至案發(fā),邊某、劉某等15人以上述方式,分別在南開區(qū)某咖啡廳,某電影主題餐廳、某某時光西餐廳等地,騙取100余名被害人錢款共計70余萬元。
另外,2015年10月初,邊某、劉某夫婦在其經(jīng)營的某某時光西餐廳中,為其他詐騙團伙提供場所,進行詐騙活動,涉案金額共計8120元。
公安機關經(jīng)偵查,將邊某、劉某等人抓獲歸案。案件審理期間,邊某、劉某等15人主動繳納款項74.5萬元,用于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人邊某、劉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作案,多次詐騙被害人錢款,其中邊某、劉某等六人犯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上述被告人之行為均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案15名被告人均系多次實施詐騙,均應酌情從重處罰。
一審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邊某、劉某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8萬元。其他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和罰金。參與邊某團伙犯罪的“酒托女”王某在實施犯罪時未滿18周歲,被另案處理。法院認定她“伙同他人多次以虛構事實、編造謊言的方式騙取被害人錢款11.7萬余元”。
據(jù)悉,另一個“酒托”詐騙團伙的三名成員也被判處有期徒刑。該團伙也是在酒吧和西餐吧進行詐騙活動。被害人中被騙金額最多的一人被騙金額過萬,其他被害人被騙金額多為數(shù)千元。但該團伙的糾集者在逃。
近日,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津云”—北方網(wǎng)編輯曲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