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歲的陳先生和比自己小兩歲的芳芳(化名)曾是同事,二人關系一直很好,后來陳先生跳槽,但兩人仍一直保持密切的來往。一年前的一天,陳先生下班后打電話邀請芳芳來家中做客。
芳芳應邀前來,就在陳先生到廚房準備水果時,本來坐在客廳的芳芳突然從客廳窗戶墜下五樓身亡。事發(fā)后,警方對芳芳的死因進行了偵查,排除了陳先生的嫌疑。
女兒無故在別人家中喪命,芳芳的父母悲痛欲絕,無法接受這個事實,他們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陳先生賠償芳芳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等近30萬元。
芳芳的父母稱,女兒和陳先生是男女朋友關系,芳芳生前精神正常,不可能無緣無故跳樓自殺,陳先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而陳先生則覺得很冤枉,他說自己和芳芳只是曾經(jīng)的同事關系,并非男女朋友關系。事發(fā)當天,因領導批評了芳芳,所以她到家中時心情就不好,自己還開導了幾句,根本沒想到她會跳樓。
法庭審理后認為,雖然芳芳的死和陳先生無直接關系,但陳先生邀請芳芳到其家中聊天,芳芳來之前無任何反常舉動,而陳先生明知她當時心情不好,本應當給予安慰并注意芳芳有無反常行為,但其未預料到芳芳會發(fā)生從其家窗戶墜落而亡的嚴重后果。芳芳作為成年人,應當知道生命的寶貴,也應知曉從樓上墜下的后果,但其不能理智面對生活矛盾,造成其死亡的嚴重后果,所以,芳芳自身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陳先生承擔次要責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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