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3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執(zhí)行命令,依法對“煤醫(yī)道駕車撞人案”罪犯劉碩光執(zhí)行了死刑。檢察機關依法派員現場監(jiān)督。
2018年6月6日晚,劉碩光酒后駕車在唐山市煤醫(yī)道等多條道路上,故意沖撞、碾壓路人,造成致7人死亡、2人重傷的嚴重后果。
2018年11月28日,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劉碩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判決后,劉碩光提出上訴。經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唐山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