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罰決定文書號:邯山消行罰決字﹝2023﹞第0003號
處理依據(jù):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和《河北省消防行政執(zhí)法裁量實施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
違法(違規(guī))行為:在對邯鄲市邯山區(qū)永大泡沫裥花廠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單位圍條車間南側安全出口處一具滅火器、微型消防站一具滅火器、裥花面料車間兩具滅火器壓力不足,未保持完好有效,且不能當場整改。
處理決定:罰款1.5萬元
處罰決定日期:2023/03/05
據(jù)公開信息顯示,邯鄲市邯山區(qū)永大泡沫裥花廠負責人:楊某某,地址:河北省邯鄲市邯山區(qū),經營范圍:海綿的生產、床上用品、席夢思面料裥花及輔料的。(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來源:信用中國(河北邯鄲)平臺、企查查、邯鄲信用促進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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