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6歲的潘鴻忠,目前安居于老家順德勒流。他曾經因為在20多年前發(fā)現樂山睡佛而成名。但是,近日,這位八旬老人正式在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樂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樂山大佛景區(qū)管委會,并索賠280萬元。因為潘鴻忠認為,自己作為樂山睡佛的發(fā)現者,有權利獲得相應的物質獎勵。
昨日,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回復稱潘鴻忠不屬于提起侵害發(fā)現權糾紛訴訟的適格主體,故不受理此案。對此,潘鴻忠表示決定上訴。
另據了解,潘鴻忠老人還打起著作權官司。起因是老人認為四川省集郵公司所發(fā)行的一套郵折里,有一張樂山睡佛的照片侵犯了他的著作權,因此向四川省集郵公司索賠100萬元。據了解,目前此案材料已交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但是否受理,該法院尚未回復。
起訴樂山政府
索280萬元物質獎勵
1989年5月,61歲的廣東順德農民潘鴻忠到樂山旅游,游覽樂山大佛、烏尤山之后,隨手用傻瓜相機拍了一張睡佛照片。而正是這張照片,讓潘鴻忠被認為是樂山睡佛的發(fā)現者。
實際上,1991年,潘鴻忠被樂山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市民”稱號。隨后,由他撰文的《樂山巨佛發(fā)現記》被刻成石碑,豎立在新建的觀佛樓的墻上,被譽為“三絕碑”,供游客觀賞,并一直延續(xù)至今。
日前,潘鴻忠以其作為發(fā)現者,但多年來一直未獲得任何獎金及物質獎勵為由,正式向樂山中院起訴樂山市人民政府及峨眉山-樂山大佛景區(qū)管委會,并索要物質獎勵共計280萬元。此外,在起訴書中,潘鴻忠還要求,在樂山大佛景區(qū)內的顯要位置豎立不少于兩處的“巨型睡佛發(fā)現人是潘鴻忠”的標牌,而在樂山佛山博物館內的樂山大佛陳列室,也應注明發(fā)現人潘鴻忠的簡介、照片等。
承認曾收取當地政府5000元
潘鴻忠老人為何二十多年后,才來打這場“發(fā)現權”官司呢?對此,潘鴻忠表示,在其被授予“樂山市榮譽市民”后至今的23年里,樂山方面從未給他寄過一份慰問信,也沒有派人探望過他,更沒有給予任何慰問金或其他物質獎勵。因此老人心生不忿,并認為自己有權利獲得相應的物質獎勵,故決定循法律追索。此外,潘鴻忠老人也透露,現在他年老多病,希望借這次維權改善晚年生活。
據透露,潘鴻忠這次維權的法律依據,主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七條和《文物保護法》第十二條。據其規(guī)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發(fā)現文物及時上報或者上交,使文化得到保護的,由國家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潘鴻忠索賠的280萬元究竟是如何計算得來的?在起訴書中,記者看到,其可分為兩部分:一是發(fā)現者的物質獎勵,估算為200萬元;二是每年給予發(fā)現者的慰問金及其他經濟補償,共計80萬元。潘鴻忠的代理律師方新華向記者表示,“這只是一種計算方式,至于最后的具體數額,就需要法院來裁定了。”
而據潘鴻忠透露,當年他被授予樂山榮譽市民時,當地政府也給了他一個信封,內裝有5000元。那么,這算不算是物質獎勵呢?對此,方新華向記者解釋說,“這不是所謂的獎金或物質獎勵,而僅僅屬于‘紅包性質’”。
樂山中院:
發(fā)現自然景觀不享有發(fā)現權
昨日,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出《民事裁定書》,回復稱根據相關法律認定,潘鴻忠不符合提起侵害發(fā)現權糾紛訴訟的適格主體,故潘鴻忠向該院提起的民事訴訟不符合民事訴訟案條件,對于潘鴻忠的起訴,該院不予受理。
至于為何不予受理,樂山中院在裁定書中解釋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公民對自己的發(fā)現享有發(fā)現權;發(fā)現人有權申請領取發(fā)現證書、獎金和其他獎勵,因此可以確認發(fā)現權屬于知識產權類型之一。而發(fā)現權是指集體或者個人在探索闡明自然現象、特征或者規(guī)律的科學研究中,取得前人未知的、對科技發(fā)展有重大意義的成果,而依法享有的權利。即發(fā)現人因重大科學發(fā)現,經評審而獲得的榮譽和物質獎勵的權利。故發(fā)現權的客體為科學發(fā)現。而對自然景觀的發(fā)現或命名,并不屬于科學發(fā)現,因此其發(fā)現者和命名人并不享有知識產權意義上的發(fā)現權。因此起訴人潘鴻忠不屬于提起侵害發(fā)現糾紛訴訟的適格主體。
隨后,記者從潘鴻忠代理律師處證實,針對此裁定,潘鴻忠不服,決定上訴。
狀告郵票公司索賠100萬元
除了打發(fā)現權官司,這次潘鴻忠還另案起訴了四川省集郵公司,并索賠100萬元。此事起因是其代理律師方新華為打官司去樂山調查取證時,意外發(fā)現四川省集郵公司于2001年發(fā)行的郵折《樂山大佛圣景》,內有一張名為“睡佛”的郵票上的照片,幾乎與當年潘鴻忠所拍的照片“一模一樣”。
因此方新華認為,未經過潘鴻忠授權,被告四川省集郵公司就使用和潘鴻忠高度相似的照片及“睡佛”二字,并用于商業(yè)用途,因而侵害了潘鴻忠的著作權。“對方這套郵折,標價68元,獲利不小,因此潘鴻忠有維護自身權益的起訴權利。”方新華稱。據了解,目前此著作權案相關材料已交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但是否受理,該法院尚未回復。
事實上,這并不是潘鴻忠第一次打著作權官司。早在1992年,潘鴻忠為維護自己樂山睡佛照片及文字的著作權,就曾狀告樂山市6部門,索賠12萬元。該案歷時一年,終于在1993年年底調解結案。當時,樂山市政府承擔了該市6個侵權單位的侵權責任,一次性支付申訴人潘鴻忠人民幣17000元的賠償款。隨后,樂山市文化局也發(fā)布公告稱,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著作權人潘鴻忠許可,復制和銷售“樂山巨佛”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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